手機號碼轉讓未經變更登記能否阻卻法院執(zhí)行
【案情】2014年,甲經朋友介紹以9萬元的價格從乙處購買登記在乙名下的手機號碼,甲購買后一直未到電信公司辦理變更身份登記。2017年,乙因其他民事糾紛成為被執(zhí)行人,該手機號碼因登記在乙名下被法院依法查封。甲依法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要求法院確認其對手機號碼的權利,并解除對該手機號碼的查封。
【分歧】本案爭議焦點有三個:一是手機用戶對手機號碼享有的是所有權還是使用權;二是變更登記是否是手機號碼出售時權利轉移的必備要件;三是甲一直未辦理手機號碼的變更登記是否有過錯。
【評析】一、關于手機用戶對手機號碼享有的是所有權還是使用權的問題。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以下簡稱《電信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國家對電信資源統一規(guī)劃、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實行有償使用制度。”《電信網碼號資源管理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碼號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國家對碼號資源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具體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另行制定。”第七條規(guī)定:“電信主管部門管理的碼號資源范圍包括:……(二)移動通信網碼號……”依照上述規(guī)定,手機號碼的所有權屬于國家。其次,《電信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國家對電信業(yè)務經營按照電信業(yè)務分類,實行許可制度。經營電信業(yè)務,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國務院信息產業(yè)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fā)的電信業(yè)務經營許可證。未取得電信業(yè)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yè)務經營活動。”可見,國家將所有的電信號碼資源分配給電信經營者,電信經營者享有手機號碼的特許經營權。最后,手機用戶與電信經營者簽訂電信服務合同,該合同是電信經營者利用自身的設施和國家分配的手機號碼資源,將手機號碼出租給用戶使用,并為用戶提供通信服務,手機用戶支付租金或服務報酬的合同。手機號碼一經登記,即代表由電信公司向客戶提供了手機號碼的專有使用權,手機用戶對手機號碼享有的該使用權屬于租賃權意義上的使用權。
二、關于變更登記是否是手機號碼出售時權利轉移的必備要件問題。手機號碼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物,是一種特殊的物,它承載著一定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系人身權、財產權綜合權利的載體,是一種獨立的財產形態(tài)。手機號碼使用權屬于一種租賃權意義上的專有使用權,該權利的取得需要以電信用戶與電信經營者約定為前提,只有電信服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才是手機號碼的專有使用權人,而非依實際出資行為來確定,否則會造成手機號碼使用權的不確定性。變更電信服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為手機號碼使用權變更的必備要件,未經手機用戶變更登記,手機號碼使用權主體不發(fā)生轉移。本案中,涉案電話號碼雖由甲實際使用,在未變更登記的情況下,乙仍系電信服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涉案手機號碼的專有使用權人。
三、關于甲一直未辦理手機號碼的變更登記是否有過錯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guī)定》第十七條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xù)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并實際占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本案中,甲經朋友介紹以9萬元的價格從乙處購買涉案手機號碼,其以如此高價購買手機號碼,在保護自己權利上應更加謹慎。作為一名理性的成年人,甲應當知道變更登記對于手機號碼權利轉讓的重要性,其在一審庭審時表述“我覺得過不過戶沒有那么重要,只是早一天晚一天的事”,可見其對于手機號碼變更登記并未重視,在三年的時間里一直未辦理變更登記,其對自己權利的保護存在疏忽和怠慢,且其未提交自身沒有過錯的證據,應認定甲在辦理手機號碼變更登記問題上存在過錯,不應適用上述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
手機號碼的物之屬性分析。依傳統民法理論,物權的客體一般為有體物。《物權法》第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guī)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guī)定。”該條雖然未使用“有體物”的概念,因動產和不動產均為有體物,可見我國物權法所稱物,一般為有體物。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人類對自然的支配力和控制力不斷增強,對電、熱、聲、光等“能”的廣泛利用,迫使法律對物的概念進行擴張,空間、網絡虛擬財產等“無體物”漸漸被納入物之范疇,成為權利的客體。
隨著時代的發(fā)展,手機號碼作為一種無形的資源,日益顯現出一種兼具人身價值和財產價值的物之屬性:(一)手機號碼具有獨立性。手機號碼作為無線電頻譜資源,一經國家用一連串數字進行分配,便不依賴于其他物體單獨特定存在。(二)手機號碼具有人身性。手機號碼使用權的取得是基于手機用戶與電信經營者簽訂的電信服務合同,電信服務合同的簽約當事人與手機號碼之間是一一對應的關系,該手機號碼在特定的時間段只能由一個用戶使用,手機號碼具有了識別戶主身份的作用。(三)手機號碼具有獨占性。手機用戶取得的手機號碼的專有使用權具有獨占排他性,無法定事由,他人不得侵犯,電信經營者非依合同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也不得收回手機號碼。(四)手機號碼具有實用性。手機號碼為手機用戶帶來了撥打電話、發(fā)送短信、上網等溝通聯絡價值;手機號碼具有人身識別的功能,隨著號碼的擴散傳播,相應的交易機會也會增加,經濟效益可能提高;部分手機號碼因其數字組合的特殊性,本身就具備一定的交易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