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提供證據 罰款1萬元
近日,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兩起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案件中,依法對當事人華某某逾期提供證據的行為予以罰款1萬元的處罰。
當事人華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收到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明確規定舉證期限截止到開庭前。該案于2019年3月19日開庭審理,并于4月26日進行第二次法庭調查。上述審理程序結束后,華某某又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并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對華某某逾期提供證據的行為,合議庭經責令其說明理由并審查后,認為其逾期提供證據非因客觀原因,已構成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雖然華某某提交的部分證據與案件基本事實相關,應予采納,但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對華某某罰款1萬元。
依照最新的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逾期提供證據與基本事實相關,盡管在證據法上不產生證據失權的后果,但其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行為是對司法公信權威的漠視,既擾亂了正常的審判秩序,又拖延了訴訟進程,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法律上應給予否定性的評價和相應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