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串通賣他人房產 這筆交易法律不保護
2018年的一天,家住威海的邵某突然被告知自己名下的房子被賣掉了。他趕緊前往房管局查證,發現房子確實已不在自己名下,這是怎么回事呢?
原來,2016年10月,邵某以自己的兩套房產作為抵押擔保,先后兩次向于某借款,共計40萬元。雙方約定:2017年4月24日到期一次還清,逾期于某有權處理抵押房屋收回出借本金。同時,邵某還簽署了其委托于某出售抵押房產的授權委托書。2017年8月,邵某向于某償還了部分借款后,再未償還剩余的借款及利息。2018年10月18日,于某以31萬元的價格將邵某抵押的一套房產賣給了莊某。被蒙在鼓里的邵某直到和于某的一次聊天中,才知道自己抵押的房產已經被賣掉。于是,邵某將于某、莊某訴至威海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確認莊某與于某簽訂的購房合同無效,并要求莊某協助其將案涉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經鑒定,案涉房屋被賣時的市場總價值為49.9萬元,而于某、莊某轉讓案涉房屋的價格僅為評估價格的六成。
法院經審理認為,邵某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簽署的授權委托書是其真實意思表示,于某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邵某發生效力,但不得損害邵某利益。而于某、莊某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案涉房屋,則損害了邵某的利益,雙方轉讓案涉房屋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善意。案涉房屋一直由邵某祖父母居住,沒有證據證明莊某購房前對案涉房屋狀態進行了查看、了解,購房后莊某也未要求邵某交付房屋,與常理不符。2018年4月至9月即案涉房屋轉讓之前,于某與莊某之間的往來款項共有19筆,其中莊某向于某轉賬12筆,金額為40余萬元,于某向莊某轉賬7筆,金額為20余萬元,均未注明款項用途,結合二人之間有其他經濟往來的陳述,故不能認定莊某向于某支付的款項是購房款。另外,邵某對于某的債務以案涉房屋設定抵押,于某不依法實現擔保物權而是采取風險較大的轉讓案涉房屋的方式實現債權,也與常理不符。
因此,法院認為莊某與于某惡意串通,損害了邵某的合法權益,依法判決莊某與于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莊某、于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協助邵某將案涉房屋所有權變更至邵某名下,所需變更登記費用由莊某、于某承擔。
【法官說法】惡意串通行為又稱惡意通謀行為,是指在買賣活動中,雙方以損害他人利益為目的,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具體表現為:串通掩蓋事實真相,在應價過程中串通一氣,有意壓價,損害委托人的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規定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也包括了“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民間借貸等民事活動中,若債務人將特定的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當其未履行還款義務時,債權人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享受優先受償權,例如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依法拍賣或變賣抵押財產以清償其債權。切不可采取惡意串通的交易方式來實現債權,否則,即便合同再詳盡,手續再規范,也無法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