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西法院打響制約“職業放貸人”第一槍
本報訊 近日,萊西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案件,首次認定“職業放貸人”放貸行為無效,打響了規范制約“職業放貸人”行為的第一槍。
2016年1月12日,借款人孫某某向趙某某借款43000元,并向趙某某出具借條1份,載明“孫某某今向趙某某借人民幣43000.00元,期限為幾個月,利息按銀行利息3倍計算”。之后孫某某未償還借款,趙某某訴至法院,要求其返還借款本金并按約定支付利息。
在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發現,2017年1月3日至2019年4月16日,趙某某作為原告在萊西法院涉及民間借貸糾紛28起,涉案債務人共39人,借條基本為統一格式,利息均約定為按銀行利息3倍計算。
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某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營業性,其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的“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情形,由此產生的借貸合同應認定無效。
本案中,孫某某系趙某某眾多貸款對象之一,二人之間的借貸合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無效。孫某某因該合同取得的借款,應予返還。趙某某起訴要求孫某某返還本金,于法有據,予以支持;要求孫某某按照約定支付利息,因合同無效喪失合法根據,不予全部支持,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給付資金占用期間的使用費用。
近年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數量高速增長,出現了不少以營利性借貸為職業的群體。“職業放貸人”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復性、經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營業性,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屬于從事非法金融業務行為。本案認定“職業放貸人”的放貸行為無效,對進一步規范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具有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