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退休工資的妻子為護理人,護理費應否支持
【案情】2015年,姜某駕駛小型客車將原告翟某撞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姜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翟某被送至醫(yī)院住院治療共計15天,花費醫(yī)藥費5萬元。后經鑒定,翟某八級傷殘,營養(yǎng)期180日,護理期120日,需一人護理。姜某的客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30萬元,本案中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屬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范圍。庭審過程中,針對翟某主張其妻子作為護理人員的護理費是否應當支持的問題,翟某與姜某、保險公司產生爭議。翟某認可其住院期間由妻子護理,原告妻子已退休,有退休工資,姜某、保險公司主張翟某由其妻子護理,且未實際支出護理費用,翟某主張的護理費用不應得到支持。
【分歧】對于翟某主張的護理費用應否支持的問題,存在支持和不支持兩種意見。
【評析】筆者認為,翟某主張的護理費用應該得到支持,理由如下:
第一,從護理費的法律定義上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該條僅是對實際進行護理人員所發(fā)生的護理費用計算標準及依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第二十條規(guī)定受害人誤工費計算,但并不等同于受害人的誤工費計算及支付條件。本案中,翟某的傷情經鑒定機構鑒定必須有人對其進行護理,無論任何人作為護理人員提供了護理勞務,都應產生護理費用。此時,翟某不可能自行護理,姜某對其加害行為產生的損害后果既不自行護理減少經濟損失,亦不提供護理人員從事護理工作,在此情形下,翟某妻子替代姜某所應當承擔的護理責任,姜某就應承擔支付護理費責任。
第二,從護理費的性質上分析。護理費是加害人支付給代替其履行護理責任的護理人員的勞務報酬,受害人家屬對受害人進行護理,并不是加害人的免費義工,故護理人員與受害人之間是否存在親屬關系并不當然影響護理人員收取護理費用的權利。同時,翟某妻子的護理行為也已經超出了夫妻間相互扶助的義務,即在有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其妻子的護理行為不屬于法定的夫妻間扶助義務,其對翟某的護理行為可以獲得勞動報酬。
第三,固定收入并不當然完全等同于工資。退休人員所領取的養(yǎng)老金是勞動者在工作期間按規(guī)定繳納社會保險或根據政策規(guī)定作工齡認定視同繳費后,在其達到退休年齡或條件時,退出勞動崗位,不依賴提供勞動而依法領取的養(yǎng)老金,雖為固定收入,其性質已非勞動報酬。翟某的妻子系退休人員,有退休工資作為固定收入,雖然護理期間收入未減少,但其護理行為仍具有金錢價值,并且勞動法等相關法律并沒有禁止退休人員從事其他合法、有償服務的社會勞動,退休人員是可以從事有償勞動并且獲得報酬的。
綜上,根據侵權賠償的基本原則,侵權人的賠償范圍應當以權利人的損失為準,以達到彌補權利人損失的目的。在人身損害賠償中,對權利人損失的賠償應當以實際產生的損失為限,護理人員提供的勞務亦屬于實際產生的損失范疇。本案中翟某妻子的護理費,雖然表面上沒有護理費的支出,但其護理活動仍然具有金錢價值,應當按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有關護理費的賠償標準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