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從“拒不認罪”到“認罪認罰”

□ 王希玉

圖為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孫文達審理刑事案件現場。 李明玉 攝
開庭,難免會有意外發生。
這是一起并不復雜的聚眾斗毆案件,被告人張小偉(化名)和其他三名被告人均認罪認罰。
像往常一樣,辦案法官準時開庭。
法官:“被告人張小偉,你對起訴書指控你犯聚眾斗毆罪的事實和罪名有無異議?”
被告人:“我對事實有異議,我也不構成這個罪。”
被告人在檢察機關已簽署自愿認罪認罰具結書,而且送達法律文書時也沒有表示對事實和罪名的異議,在法庭上突然拒不認罪,庭審眼看就要陷入僵局。
審理過程中,主審法官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孫文達看了一眼張小偉,發現他的眼睛在躲閃,并不是那么堅定。
“那你說一說吧。”
張小偉看了看法官說道:“我沒有打人,我被人家打成了輕傷,我才是受害的。”
“你看監控錄像,整個過程你都參與了吧?”公訴人問道。
“我只是參加了,被打成這樣,我沒有犯罪。”張小偉辯解道。
原來,張小偉并沒有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性質,在他看來,是對方故意傷害了他,對方才構成犯罪。
“你知道自己的行為是聚眾斗毆嗎?”孫文達問張小偉。
張小偉不再說話,看樣子只是不服氣。
針對這種情況,孫文達在法庭上對張小偉進行了釋法明理:“聚眾斗毆案件是指行為人基于報復他人、尋求刺激或者其他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的不法動機,糾集多人成幫結伙地互相打斗的案件,破壞的是社會秩序;而故意傷害案件是指故意非法地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案件,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聚眾斗毆的參加者,無論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為傷害的后果,其仍然參加聚眾斗毆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你覺得自己被對方打成輕傷二級,是受害者,殊不知自己的行為已構成聚眾斗毆罪。”
見張小偉半信半疑,孫文達便讓助理到辦公室拿來法律書籍《刑法一本通》,打開第二百九十二條那頁。
“你也可以自己念念。”孫文達對張小偉說。
此時,張小偉低下頭看了一遍,沉默了一會兒,語氣不像剛才那么堅定了。
于是,孫文達告誡道:“你年紀輕輕,一時沖動,觸犯了法律。這也是現場給你普法,是在挽救你!”
張小偉似有所悟。孫文達接著耐心地說:“檢察機關建議適用緩刑,如果你不認罪的話,就不適用緩刑,難道非得讓家人去監獄探望你嗎?”
“我明白了,我認罪認罰!”張小偉終于認罪服法。
案件宣判后,張小偉明確表示不上訴。
這次開庭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張軍在國家法官學院秋季開學典禮暨“人民法院大講堂”授課時強調,深入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加強釋法說理,提升司法公信。“聆聽張軍院長的授課后有了更深的感悟。這次開庭比預想的多出了20分鐘,但更感欣慰的是,被告人在充分的釋法說理下認罪服法,實現了案結事了,以司法的溫度融化了認知的堅冰。”孫文達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