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我國辯訴交易制度的構建
【法治視角】
辯訴交易是控告一方的檢察官和被告一方的辯護律師通過會商和談判,以撤銷指控、降低控訴或要求法官從輕判處刑罰等為條件,換取被告人作“認罪”答辯或滿足控方其他要求的制度。本質是被告人以放棄無罪答辯為代價換取刑罰優惠、檢察官以刑罰優惠為成本換取被告人認罪之間的妥協和利益平衡,實現被告人、檢察官、被害人多方共贏。
一、辯訴交易制度中的博弈理論分析
在辯訴交易中,雙方的交易權是完全平等的,均可以選擇“合作解”與“不合作解”。對控辯雙方所希冀的訴訟結果,主要有三種策略組合:第一種是提起指控與拒不認罪,最終導致無罪判決組合;第二種是提起指控與拒不認罪,最終導致有罪判決,并加以嚴厲刑罰組合;第三種是與辯方交易,有罪答辯導致有罪判決,并加以較輕刑罰組合。第三種情形就是辯訴交易制度。博弈分析的目的就是從這三種組合中尋求最佳組合,對此需要分析各個博弈主體之間的博弈關系。
被告和檢察官之間的博弈。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檢察官選擇“合作解”而被告選擇“不合作解”。此種情況下,被告可能被判無罪,但需要承受漫長的等待或者巨大的財力物力消耗,并且由于被告也沒有完全推翻原告指控的證據,所以被判無罪的概率不高。而檢察官由于被告的拒絕合作而不得不選擇將案件交付給正常的審理程序,這樣會加大對司法資源的消耗,同時由于證據的不足可能會導致案件長期拖延而不能結案,或者在指控中敗訴。二是檢察官選擇“不合作解”而被告選擇“合作解”。此種情況下,檢察官需要將案件交付給正常的審理程序,加大了對司法資源的消耗,但同時也可能導致案件不能告破或者案件敗訴,而被告同樣需要付出漫長等待而也有被判重罪的風險。對于被告和檢察官來說,雙方都選擇“合作解”是雙方的最優解,被告可以被判輕罪,同時檢察機關也不需要繼續投入司法資源,對雙方來說都是有利的。
被告和受害人之間的博弈。同樣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被告選擇“合作解”而受害人選擇“不合作解”。此種情況下,被告可能被判有罪,但由于受害人掌握的證據不足,如果經歷正常的審判程序,根據刑事訴訟程序中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據原則,被告有可能逃脫法律制裁,而此時被害人將得不到任何補償或者獲得的補償少于進行辯訴交易得到的補償。二是被告選擇“不合作解”而受害人選擇“合作解”。此種情況下,被告人有因受害人指控且不認罪而被判重罪的風險,但同時也有可能因為舉證的不足使被告人不受法律制裁進而導致受害人得不到任何補償。對于被告和受害人來說,雙方都選擇“合作解”是雙方的最優解,被告可以被判輕罪,同時受害人也可以避免因為舉證不能而得不到任何補償的風險。
二、中國式辯訴交易制度的構建
堅持“揚棄”的態度審視辯訴交易,對于當下實現我國刑事訴訟效率與公正的雙重價值目標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有利于提高訴訟效率。我國目前仍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司法資源短缺的矛盾還會長期存在。在這一現實條件下,引進辯訴交易制度,不僅檢察官可以減輕舉證責任,法官也減少了繁瑣的庭審流程,縮短了訴訟時間。特別是對一些案情較輕的案件,雙方達成協議就能結案,避免案件久拖不決;而對一些存在取證困難的特殊案件,更可以節省大量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
有利于及時獲取證據和鼓勵被告人認罪。引進辯訴交易制度可以使檢察機關及時獲取證據,通過被告人自認犯罪事實即可厘清事實。同時,被告了解到自身可能存在著被判罪的風險,并且被判罪的可能性較大,權衡利弊后不會再頑抗到底,而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方式,即辯訴交易。
有利于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按照我國現行訴訟制度,被害人所受損失一般只能在訴訟結束后才能得到相應賠償,而且被害人實際上得到的賠償一般較少。其原因在于大部分實施犯罪行為的人經濟條件是較弱的。引進辯訴交易,有利于鼓勵被告人及其家屬竭盡全力對被害人給予賠償,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正義。辯訴交易制度是用一定的公正換取司法效率的提升,對司法程序有一定程度的犧牲。但效率與公正都是司法的價值取向,片面追求高要求的公正,久拖不決反而會造成正義的缺失。“兩利相較取其重,兩害相較取其輕”,辯訴交易不是一味追求司法效率的高效,它實際上仍然堅持著法律公正的精神。從一定意義上說,正是由于辯訴交易制度對效率的提高,促進了更大限度的公平。
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雖然還沒有關于辯訴交易制度的明文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已有不少案例進行了這方面的探索。2002 年3 月,黑龍江省牡丹江鐵路運輸法院適用辯訴交易審理了孟廣虎故意傷害案,被認為是中國“辯訴交易第一案”。此外,國內很多現存司法政策實際上也體現了辯訴交易的某些特征,如我國“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基本刑事政策,“首惡必辦、脅從不問;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立功折罪、立大功受獎”的具體刑事政策,對坦白、自首、立功等情節的犯罪分子分別給予從輕、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的政策等,其中不乏蘊含著辯訴交易的成分。辯訴交易制度從誕生之日起,人們對它的指責和批評始終沒有停止,但不能因此否定它的正當性和合理性。辯訴交易所具有的辯訴協商機制值得借鑒,我們可以在吸收該制度基本精神的基礎上,結合實際建立中國式辯訴交易制度。在具體實踐中,需要解決好兩個障礙:
一是觀念障礙。我國受儒家思想的深刻影響,在價值觀上歷來是重精神取向,輕物質取向,這與西方國家實用主義價值觀有著明顯的差異。文化的差異,帶來國家法律制度的不同,中國傳統文化強調義務本位,實行刑罰強制,體現在國人的思想觀念中,更多的是人們對犯罪分子的深惡痛絕,有著希望打擊犯罪的社會心理。希望通過“出賣”正義來換取效率的制度很難得到社會、群眾的認同,讓國人接納和認可辯訴交易制度還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
二是制度障礙。在我國,刑事訴訟一直被視為國家追究犯罪、維護統治秩序和社會安定的專門活動,主要由法院主導訴訟程序,被稱為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公訴人與被告人處于懲罰與被懲罰的關系,由于職權主義重打擊犯罪而輕被告人權利保護的觀念,檢察機關在訴訟中憑借國家賦予的權力和與其他國家機關的關系,在刑事訴訟中的請求和主張大多會被法院采納;而對被告人的權益保護則明顯較弱,尤其是在偵查階段,律師對刑事訴訟的介入,只限于為被告人提供告知訴訟權利、法律咨詢、代為申請取保候審、代為控告等法律幫助,案件的具體事實一般不得詢問,證明犯罪嫌疑人罪行的證據也很難得到。這種不平等的關系使得控辯雙方難以真正平等地進行協商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