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公正感缺失的司法因素探析
【法治視角】
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入,人民法院的審判水平不斷提升,司法公正也正在獲得越來越多當事人的認可。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公正感缺失的現象仍時有發生,即案件已經合法程序作出公正裁判,但是案件當事人仍認為法院斷案不公,并且向社會傳播司法不公正信息,甚至纏訴、非訪。這不僅降低了當事人在司法改革中感受到的獲得感,也擾亂了社會秩序,損害了司法權威。
在案件已經得到公正審判的情況下,當事人仍然缺失公正感,對此可歸類為兩大原因:司法因素和非司法因素。司法因素是由于司法者、司法機關、司法制度、司法環境等造成當事人公正感缺失的因素;非司法因素主體是非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指我國大的信任環境沒有形成、公眾法律信仰缺乏、人治因素長期存在等與司法制度自身不關聯,卻影響到當事人對司法信任度的因素。
司法因素是當事人形成公正感的主要障礙。在具體案件中,當事人公正感缺失,往往是司法因素和非司法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這其中,雖然公眾感知司法公正與否,必然受自身認識、社會環境等非司法因素影響,但對參與案件的當事人來說,因其親身經歷司法行為,公正感形成所受的阻礙主要來自司法方面的因素:司法公正輸出不到位、法律適用不一致以及發言權受阻。
一、司法公正輸出不到位
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對案件公正的認可度較低,這與司法公正的輸出不到位有關。一是法官與當事人交流的態度不夠懇切耐心,二是司法儀式的弱化向當事人傳遞了人治化信息,三是法院未充分利用多媒體平臺以貼近民心的方式進行形象展示。司法儀式的弱化實質是法律文化的弱化,在傳統中國法律文化中常帶有工具主義色彩,雖然當今司法儀式不斷被重視,但縱觀基層法院、基層法庭,法官開庭不按規定著裝、自審自記、司法儀式廣場化現象仍時有發生。
司法儀式作為一種特殊的儀式,是通過法律活動或法律適用的程序化方式和過程,使司法活動、法官以及法律獲得一種神圣的、不可侵犯的地位和權威。司法儀式包括開庭儀式、法庭布置、法官服飾、訴訟程序等。法律起源于宗教,司法儀式同樣源于宗教儀式,是法律信仰的表達。一方面,莊嚴神圣的形式能夠發揮心理情境的暗示作用,使當事人對司法權威的敬重感油然而生;另一方面,以司法儀式頻繁強化法官公正司法的角色心理,能夠促進法官審判水平提升及審判作風優化。
二、法律適用不一致
經典公平理論(又稱社會比較理論)認為,公平感的獲得是一個比較的過程,即個體評斷自己是否受到公平對待,是以觀察他人同等情況下受到的對待為前提的。如今,隨著中國裁判文書網的普及應用,法律適用不一致現象正越來越明顯地出現在公眾視野中。即使在同一個法院,有的審判庭特別重視程序正義和證據完整,因證據、程序問題經常駁回起訴,而有的審判庭則偏向于實質正義,很少駁回原告起訴。即使是同一個審判庭一起工作的法官,在討論案件時在事實的認定、法律的適用、責任比例的劃分上也容易產生很大分歧。
目前法律適用不一致現象,可以最高院(2014)第23 號指導案例頒布前的案件審判情況為例。該指導案例確定了“知假買假者”應被作為消費者予以保護,在此之前,各地法院對“知假買假者”是否屬于消費者的認定不一。
以“知假買假”和“ 2013 年”為索引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檢索,涉及“知假買假者”是否屬于消費者的案件有5 例:(2013)扶民初字第00091 號原告孫安民與被告扶風縣新合作商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判決載明,購買產品人的身份就是消費者,不論其以消費還是以索賠為目的,故維持一審中被告對原告進行十倍賠償的判決;(2013)浙杭商外終字第37 號張幫軍與沃爾瑪(浙江)百貨有限公司西溪山姆會員商店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判決載明,因上訴人未提交有效證據證明“知假買假者”并非消費者,故維持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對原告進行賠償;(2013)深中法民終字第1536 號李成學與深圳華潤萬佳超級市場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認定李成學是一名職業打假者,對“知假買假者”不應予以消費者保護,故維持原判,判決駁回原告賠償請求;(2013)漯民三終字第203 號竇會英與張軍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一案中,二審判決書認定被告主張原告系“知假買假者”無證據證實,維持了原審判決,判決被告向原告承擔賠償責任;(2012)深中法民終字第2243 號王廣晨與深圳市中聯大藥房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審判決認為法院認定原告于2011 年6 月7 日實施的購買行為屬于以索賠為目的的知假買假行為,原告的購買行為沒有受到被告欺詐行為的欺詐,被告對原告不承擔“退一賠一”的民事責任,二審法院認為藥房銷售行為涉嫌虛假宣傳,對購買者構成欺詐,被上訴人應承擔“退一賠一”的民事責任,改判了原審判決。
以上5 例均是二審案件判決書,實際涉及10 次判決。由此10 次判決可以得出,對于相同性質的糾紛,不同地方或一個地方不同層級的法院會作出相反判決,有的是證據和事實判斷上的相反,有的是法律適用上的相反。這種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嚴重影響了當事人對司法公正的感知:一是當事人無法就司法是否公正作權衡比較,容易出現過高的訴訟期望值;二是引起當事人對訴訟的不確定性抱有僥幸心理,認為打官司不是靠法律而是取決于人,一定程度上加深了當事人對審判人員、司法運作的偏見。
三、發言權受阻
心理學上的發言權效應認為,讓人們有權發表自己意見的程序更容易被人們認為是公正的。1975 年出版的《從心理學分析程序公正》一書中運用了大量的心理學實驗,分析程序與公正感的形成,書中講述了法庭程序模擬實驗得出的結果:抗辯制比糾問制的效果更好,不管判決結果如何,被試者都認為抗辯制度下的結果更公正,他們更傾向于選擇抗辯制度。這表明當事人在訴訟中發布意見的權利是否實際落實,直接影響到當事人對司法公正的滿意度。如果當事人在法庭上具有一定的控制權,而不是完全被動地按照法官的要求回答“是”“否”,他們的人格更加受到尊重,自身感到意見被認真聽取,容易產生高的法律公正感知。
由于辦案壓力大、當事人表達無針對性等原因,當事人難以充分有效行使發言權。絕大多數當事人不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不能照著法律條文的規定,有目的地闡述案件事實和自身主張,表述一些與案件無關的事實或表達情緒時會受到法官阻止,而打斷當事人陳述不利于對立意見的交涉。當事人在庭審中陳述的一些事實、表達的一些情緒,對法官來說是無關判決結果的,但對當事人來說,其主張是否充分在法庭中說明,其委屈是否在法庭中得到傾吐,直接影響到當事人對判決結果的接受度。倘若庭審中發言被法官阻止,當事人會感覺不被尊重,進而對司法公正性產生懷疑。若是讓當事人充分主張和表達,一個簡單的家事糾紛案件的庭審時間可能會大大延長,有礙于司法效率的提高。但總的來說,當事人不能充分表達,尤其是在庭審中不能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極易產生對訴訟認識上的偏見和不良訴訟情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