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法官培訓學院學報(山東審判)2018年第1期目錄和文章內容摘要
目 錄
■專家論壇
民法典的“政治性使命” /石佳友
■專題策劃:裁判思維和裁判方法
審判實踐中法官裁判思維與證明方法的運用 /程春華
民事訴訟“非法證據”認定規則的解釋與運行
——以“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施行后的62份判決書為分析樣本 /高 翔 肖明明
審視“雙標”:審判實踐視野下的借貸類案件中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之思辨與完善 /榮明瀟 張 璽
■“審判理論與實踐”專欄
論環境行政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法律適用與制度構建
——以首例環境行政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為切入點 /孫洪坤 施麗芝
■理論爭鳴
論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中的異議之訴 /喬 宇
購物網站標價錯誤法律效力問題之解析——以我國、我國臺灣地區及德國司法實踐為視角 /鄧 穎
對“引入認罪協商程序”再度熱議之余的冷思考 /王樂龍
“事實不清”還是“事實清楚”?——用表見證明認定疑似虛假訴訟事實問題 /王娛璦
■實務求真
立案登記制實施的實證分析——以A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立案情況為主要研究樣本 /姬亞平 張雪婷
勞動爭議新情況新問題及司法應對 /王永起
抵押權優先受償范圍之界定 /王 建
刑事審判中被告人翻供的司法應對——基于裁判者角度的思考 /王 海 王金鳳 楊 琳
審判中心視野下刑事證卷電子化的實效及其限度 /徐遠太 陸銀清
妥協與突破:我國法官工資機制改革的多維分析與路徑選擇 /劉希婧
■調查研究
關于婚戀糾紛引發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死)案件的調研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課題組
■案例評析
隱名股東資格以及隱名股東轉讓股權的效力認定 /劉紹斐 裴 躍
1民法典的“政治性使命”
(作者:石佳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語國家法制研究中心主任。本文是是作者主持的中國人民大學-日內瓦大學種子基金項目的階段性成果,項目批準號為16XNQ021。)
【內容摘要】當前,中國民法典的編纂已進入關鍵時期。編纂民法典是實現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大舉措,對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尤其具有指標性價值。從立法技術層面來說,法典化的本質是法律淵源的理性化操作,以法律適用的統一為目標。法典化通過對立法性淵源、司法性淵源、民間習慣、行業慣例等性質各異的法律淵源進行體系化整合,實現國家權力對影響社會主體行為模式的不同法律淵源的產生進程進行控制,這也是成文法中心主義和中央集權主義的表征。從法政策學的角度來看,法典化是法律現代化的重要手段與表現;以一部統一的民法典來調整個人的生活世界及其與外部世界的關系;在此基礎上,法律實現對社會生活的組織。民法典被譽為“社會學意義上的憲法”,是因為其蘊含了現代社會賴以立足的最基本要素(所有權、家庭和契約等)。在社會轉型時期民法典尤其負載特殊的使命:奠定新的法律秩序、孵化和保護新的社會階層、確立新的社會價值觀。法典化還將促進法律民主化的進程,民法典將成為“權利憲章”,發揮“權利啟蒙”的功用。當然,也必須看到:民法典對社會轉型的促進作用也必然有其限度,在總體上民法典必然與產生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土壤相適應;民法典在發揮整合社會秩序的準憲法功能的同時,必然接受憲法原則的轄制和輻射。
【關鍵詞】民法典 政治性使命 法律淵源 理性化 社會轉型
2審判實踐中法官裁判思維與證明方法的運用
(作者:程春華,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第二屆“全國審判業務專家”,中國社會科學院首屆“十大杰出法學博士后”,曾獲第八屆“全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學家”提名獎。)
【內容摘要】法官裁判思維及證明方法的恰當運用對案件公正審理具有重要意義。文章結合審判實踐中的案例,分別對裁判思維中的逆向思維、融合思維、過濾思維進行介紹。在證明方法方面,首先,對舉證責任的分配進行系統闡釋,通過對一般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舉證責任倒置與舉證責任轉移進行辨析,厘清實務中的相關理解誤區;其次,從證據屬性要求、舉證期間要求、證據質證要求、證明標準要求等四個方面,對審判實踐中的證明要求進行全面介紹;其三,在法官心證公開與證據證明力認定的自由裁量方面,應當要求主觀認定客觀化;最后,對生效裁判文書既判力問題,筆者認為,一般情況下裁判結果主文對案件當事人有既判力,而對于該案當事人與案外人之間,該裁判結果無效。
【關鍵詞 】 審判實踐 法官 裁判思維 證明方法
3民事訴訟“非法證據”認定規則的解釋與運行
(作者:高翔,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官,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肖明明,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法官)
【內容摘要】不同于刑事訴訟非法證據規則的清晰明確,民事訴訟是否存在“非法證據”和認定規則在實踐中較為混亂。因訴訟模式與傳統差異,兩大法系主要國家對于民事”非法證據”的規制形式和認定規則大不相同。大陸法系國家及地區普遍不對證據的證據能力進行立法限定,而交由法官在具體個案中予以衡量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06條對“非法證據”的態度受到大陸法系國家立法及學說影響。我國民事”非法證據”認定應以法官裁量認定為原則,基于法官裁判能力不足現狀,現階段可明確一定法定規則作為補充。
【關鍵詞】 民事訴訟 非法證據 證據能力認定規則
4審視“雙標”:審判實踐視野下的借貸類案件中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之思辨與完善
(作者:榮明瀟,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張璽,山東省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法官。本文獲全國法院第二十九屆學術討論會二等獎。)
【內容摘要】我國現行立法對于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存在“雙標”,即以《婚姻法》第41條為據的“用途論”標準和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24條為據的“推定論”標準。這導致對借貸類案件中夫妻共同債務認定標準不一致的情形較為常見,造成“類案不同判”。因上述不同立法所側重保護的利益位階不同,且受立法技術和修法程序的限制,短期內從完善立法的角度解決問題存在難度。故應在合理適用“雙標”的前提下確立審判實踐中相對統一的界定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則,從而最大限度地實現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功能。
【關鍵詞】民間借貸 夫妻共同債務 認定規則 《婚姻法》第41條 《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
5論環境行政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法律適用與制度構建
(作者:孫洪坤,浙江農林大學法政學院教授、法學博士;施麗芝,浙江農林大學環境公益訴訟研究中心研究員。本文系浙江省高校重大人文社科項目攻關計劃項目資助“環境公益訴訟專門立法研究”(2016GH014)的階段性成果。)
【內容摘要】白山市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江源區中醫院違法排放醫療污水污染環境一案,是全國首例環境行政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是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試點改革的重大制度創新,為試點后的公益訴訟立法奠定了實踐根據。在公益訴訟試點改革語境中,具體法律適用面臨的主要障礙分布在訴訟主體資格、訴前程序、舉證責任和調解等幾個方面,可在司法權監督行政權理論的基礎上進行具體制度的構建:擴大公益訴訟原告主體的范圍,塑造公民倫理;統一舉證責任,提高訴訟效率;將調解在法律上建制化,加強事后監督與制約;完善訴訟提起機制等。
【關鍵詞】環境行政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舉證責任 法律適用 制度構建
6論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中的異議之訴
(作者:喬宇,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秘書二處秘書工作人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確立的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中的異議之訴,主要包括被申請人執行異議之訴和申請人執行異議之訴。這兩類異議之訴的提起需要在司法解釋規定的范圍內和相應的條件下提起,其訴訟標的和裁判事項與域外相關訴訟制度有所不同。被申請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性質為形成之訴,申請人執行異議之訴的性質為確認之訴。不同類型的異議之訴在符合相應條件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合并審理;有些符合條件的案件,當事人除提起異議之訴外,還可提起普通民事訴訟尋求救濟。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異議之訴的證明責任,應遵循法律要件事實分類說的基本原則進行分配,同時也不排除在特殊情形下,對證明責任的分配進行調整。
【關鍵詞】被申請人執行異議之訴 申請人執行異議之訴 許可執行之訴 債務人不適格異議之訴 執行文付與之訴 對付與執行文異議之訴
7購物網站標價錯誤法律效力問題之解析
(作者:鄧穎,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法官,本文獲全國法院第二十九屆學術討論會一等獎。)
【內容摘要 】網絡購物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因商品標價錯誤而時有糾紛。標價錯誤糾紛案在我國臺灣地區、德國均屢見不鮮,該兩地法院多持“要約邀請說”,判斷自動回復函的性質時依經營者的措辭而定,其發展較完善的“意思表示錯誤”制度也使標價錯誤合同的撤銷有跡可循。為引導電子商務的健康有序發展,我國法律應明確,購物網站購買頁面若內容具體明確、庫存數量不足無法點擊購買、有保障經營者順利收受貨款的付款方式則應被認定為“要約”。經營者訂立格式條款要遵循“訂入控制”與“內容控制”的規則,且在消費者下單以后應及時回復,明示是否接受訂單。錯誤的意思表示者符合條件時可行使撤銷權,但也應對善意的消費者給予一定補償。
【關鍵詞】 標價錯誤 要約 格式條款 撤銷
8對“引入認罪協商程序”再度熱議之余的冷思考
(作者:王樂龍,聊城大學法學院講師,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博士。)
【內容摘要】 完善刑事訴訟中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需要對我國刑事審判程序進行改革。改革的設想包括兩個部分,一是對現有審判程序進行改造,以提高程序分流能力;二是引入“認罪協商程序”。但是,程序的增設或者引進,應主要考慮程序引入后其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和功效,而不能為了滿足程序多元而硬性植入。通過對可能引入我國的“認罪協商程序”(或“量刑協商程序”)進行分析,筆者認為,其意義更多在于“彰顯”被追訴人主體地位和訴訟參與權,而其解決當前我國刑事訴訟案多人少困局的能力并不充分,且面臨的障礙十分明顯。
【關鍵詞】 認罪認罰從寬 認罪協商 程序功效
9“事實不清”還是“事實清楚”?——用表見證明認定疑似虛假訴訟事實問題
(作者:王娛璦,南昌大學民事訴訟法學研究生,曾任江西省井岡山市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現任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科員)。
【內容摘要】越來越多的當事人利用法律的空子,虛構法律關系和事實以侵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造就了虛假訴訟。實踐中,認定虛假訴訟有一定難度,又要耗費原本就緊張的司法資源,所以法官并不樂衷于查實虛假訴訟,筆者稱這些未查實卻極有可能是虛假訴訟的案件為疑似虛假訴訟。面對當事人偽稱的事實,法官一般只是按照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以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證明責任駁回其訴訟請求。但很多情況下,法官在庭審過程中已產生了當事人主張的事實是虛構的這一心證,即“事實不存在”,這就在法官的內心心證與外在判決之間產生了矛盾。證明責任是在事實無法查清的情況下,法官又不能拒絕裁判所依據的最后一樣法寶,并不應該作為裁判的一般依據。在心證確已形成,認為債權債務關系并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官應大膽認定“事實不存在,駁回訴訟請求”。這樣有利于司法給當事人之間可能存在的非法串通一個明確答復,而不是以“事實不清”這種含糊的方式下判決,對打擊虛假訴訟有更好的引導作用。德國、日本成熟的表見證明理論體系,可以為這類案件的庭審提供一個清晰的路徑。表見證明理論體系在我國也并不是完全陌生的概念,它與經驗法則的適用有著異曲同工之妙,可以很好地解決法官心證與外在判決矛盾的問題,有助于法官更好地認定事實,打擊潛在的虛假訴訟。
【關鍵詞】 虛假訴訟 表見代理 事實認定
10立案登記制實施的實證分析
(作者:姬亞平,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張雪婷,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內容提要】2015年之前我國實行的立案審查制度使“立案難”長期困擾著當事人,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司法的形象。立案登記制改革應運而生,兩年多的實踐成效顯著。但是案件數量和法院承載能力的矛盾,法院和社會對立案登記制理解的差異,保障訴權和治理濫用訴權的沖突等問題也逐漸凸顯,為此,需要處理好立案登記制的必要性與司法有限理念之間的關系、司法解決糾紛與多元化解糾紛之間的關系、訴權保障與防止濫訴之間的關系,以及案件數量與法院承載能力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立案登記制 立案審查制 保障訴權 濫用訴權
11勞動爭議新情況新問題及司法應對
(作者:王永起,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三級高級法官、再審立案庭庭長,山東大學、山東師范大學兼職教授。)
【內容摘要】勞動爭議司法實務中遇到的新類型案件不斷涌現,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如包干工資制的合法性問題、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值班的問題、股權激勵協議的性質和效力問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中罰款內容的合法性問題,以及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年終獎能否支持的問題等等,很多問題和爭議在我國現行勞動立法很難找到裁判的直接法律依據,只能在勞動爭議司法實務中依據我國現行勞動立法的精神和原則,立足于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維護用人單位利益并重的原則,加以審慎穩妥處理。
【關鍵詞】勞動爭議 新問題 司法適用
12抵押權優先受償范圍之界定
(作者:王建,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法官。)
【內容摘要】我國現行不動產抵押登記往往只記載債權數額并不登記擔保范圍,導致抵押人違約產生的債權本息總額高于登記數額時,超出部分是否可以在抵押物變價范圍內優先受償容易引發爭議,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同做法,主要可以分為全部支持型判決、不予支持型判決、不予認定型判決三種模式。本文通過對實踐中三種判決模式優缺點進行辨析,認為只要抵押合同約定擔保范圍及于債務利息、違約金及實現債權費用的,即便債務本息總額高于抵押登記中記載的主債權數額,抵押權人就超出登記數額部分要求優先受償的,也應予以支持。此外,先行抵押權登記簿設計缺陷是導致這一問題產生的根本桎梏,為徹底解決這一問題,要參照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成熟立法,改革現有不動產抵押登記制度,在不動產登記簿的設計上,應增加擔保范圍一欄,對主債權本息及相關費用是否納入抵押擔保范圍進行準確登記,并分別規定相應的登記欄目和登記規則。
【關鍵詞】 抵押權 優先受償 擔保范圍 登記對抗主義
13刑事審判中被告人翻供的司法應對——基于裁判者角度的思考
(作者:王海,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四級高級檢察官,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王金鳳,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四級高級檢察官,西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楊琳,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法院法官,西北政法大學法學碩士。本文是2017年度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審判中心主義視域下被追訴人取證能力強化機制研究”(17BFX181)、2016年度陜西省教育廳哲學社會科學重點研究項目“寬嚴相濟視野下的未成年人訴訟制度創新及實踐檢討”(16JZ087)階段性研究成果。)
【內容摘要】刑事審判中面對被告人翻供,裁判者應站在客觀中立、居中裁判的立場,認真傾聽被告人的翻供理由,并運用“五聽之法”對被告人翻供是否合理作出一般性的經驗判斷。對被告人以受到刑訊逼供等理由翻供的,裁判者要善于運用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排除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獲取的口供,對不予排除的瑕疵口供在證明力上予以適當限制。對被告人以供述內容與訊問筆錄記載不一致等其他理由翻供的,裁判者要根據翻供的不同理由靈活行使庭審調查職權。通過傾聽控辯雙方的辯論,審查被告人供述的細節,結合在案實物、言詞等其他證據并運用經驗法則,對被告人翻供是否合理作出最終的判斷。
【關鍵詞】 刑事審判 被告人 翻供 司法應對
14審判中心視野下刑事證卷電子化實效及其限度
(作者:徐遠太,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陸銀清,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本文獲全國法院第二十九屆學術討論會一等獎。)
【內容摘要】刑事證卷電子化改變了傳統的文本證卷形式,使庭審證據展示更加精細化、立體化,提升了司法透明度。同時,通過庭審證卷的電子化展示,使得刑事控辯雙方在庭審質證中實現“平等武裝”,在一定程度上扭轉目前司法實踐庭審質證虛化的“案卷中心主義”傾向。當然,刑事證卷電子化作為一種司法輔助手段,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問題,如作為電子存儲手段可能面臨保存與泄密的風險、與原始證據割裂的風險;且作為一種新型證據承載方式,受傳統庭審慣性影響,其功能與效用均會受到一定影響;而在規范缺位的情況下,其效力也難以厘清。基于此,在使用刑事電子化證卷時,應當堅持控辯平等原則、適當性原則、法庭外禁用原則,借鑒國外的“經驗邏輯標準”來確定刑事證卷電子化的適用標準和范圍。為了保證庭審的正常進行,必須在庭審前完成電子化證卷的制作及異議審查。與此同時,建立公檢法三家相互聯動的統一業務應用系統,進行電子證卷存、讀、取閉環設計,實現電子證卷的安全保存。
【關鍵詞】 審判中心 刑事證卷 電子化
15妥協與突破:我國法官工資機制改革的多維分析與路徑選擇
(作者:劉希婧,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室主任科員。本文獲2017年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年會暨“司法改革與法院組織法法官法修改”理論研討會一等獎。)
【內容摘要】我國《法官法》關于法官工資機制的規定雖自成一章但僅僅3條,其他相關規定散見于《公務員法》以及各類規定、通知、意見中,沒有形成較為完整的體系,尤其缺乏關于法官工資科學定位、定期增長的規定。當前,法官工資機制改革作為本輪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已經進入頂層設計者的視野,成為其不得不考慮和實施的課題,也自然成為《法官法》修改不可回避的內容。文文以我國現行法官工資制度為研究進行探究,通過對照研究與數據分析,試圖從宏觀和微觀方面提出改革措施,以期對《法官法》修改形成有效建議。
【關鍵詞】法官 工資 改革
16隱名股東資格以及隱名股東轉讓股權的效力認定
(作者:劉紹斐,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法官助理;裴躍,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助理。)
【裁判要旨】由于多種原因,實踐中存在公司的登記股東與實際股東不一致的情形,因此,不能僅僅依據工商登記情況而斷定股東身份之有無。如果有證據證明隱名股東實際存在,即應當確認其股東資格。在受讓的第三人明知隱名股東之身份的情形下,對于隱名股東轉讓其股權的行為,只要顯名股東沒有提出異議,該轉讓應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