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和懲戒委員會章程
(2019年3月22日,第二屆山東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和懲戒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立山東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和懲戒委員會(以下簡稱“遴選和懲戒委員會”)工作規范和行為準則,保障法官檢察官遴選和懲戒工作依法、規范、科學、有序進行,根據《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院組織法》和《關于加強法官檢察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改革的意見》《山東省司法體制改革試點方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遴選和懲戒委員會堅持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接受山東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和懲戒工作指導小組指導。
堅持法官檢察官革命化、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發展方向,推動法官、檢察官提升司法能力,強化職業操守,維護公平正義。
第三條 遴選和懲戒委員會的工作應當充分體現公正性和專業性,統一提出法官檢察官的遴選建議和懲戒意見。
第二章 機構設置和人員構成
第四條 設置省級統一的遴選和懲戒委員會。
遴選和懲戒委員會由省內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學專家、資深律師和法官、檢察官代表等人員組成,每屆任期三年。
第五條 遴選和懲戒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
遴選和懲戒委員會設主任1人,由省內在職資深法學專家擔任,從全體委員中推選產生。設副主任4人,協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三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主任建議人選由中共山東省委政法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委政法委”)在全體委員中推薦,副主任建議人選分別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省法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省檢察院”)在法官、檢察官代表委員中推薦和省委政法委在其他委員中推薦;委員建議人選分別由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政協山東省委員會有關部門,省法院、省檢察院和山東省法學會、山東省律師協會推薦。
主任、副主任、委員建議人選經省委政法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批后,由遴選和懲戒委員會全體會議推選產生主任、副主任。
遴選和懲戒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由省委政法委聘任并頒發聘書。
第六條 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擔任委員:
(一)年滿70周歲的;
(二)本人書面申請辭去委員職務,或推薦單位書面申請不再擔任委員的;
(三)因職務、工作變動不符合任職條件的;
(四)違反本章程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適合擔任委員職務的。
第七條 遴選和懲戒委員會在省委政法委設立山東省法官檢察官遴選和懲戒委員會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在省法院設立山東省法官遴選和懲戒工作辦公室,在省檢察院設立山東省檢察官遴選和懲戒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遴選和懲戒工作辦公室”),分別具體承擔法官、檢察官遴選和懲戒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委員權利義務
第八條 遴選和懲戒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取遴選和懲戒工作的有關材料;
(二)發表遴選意見和懲戒建議;
(三)獨立、平等地行使表決權;
(四)推選遴選和懲戒委員會主任、副主任;
(五)對法官、檢察官遴選和懲戒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享受相應待遇;
(七)履行職責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遴選和懲戒委員會委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與法官檢察官遴選和懲戒有關的法律和政策,遵守遴選和懲戒委員會章程;
(二)按照章程參加遴選和懲戒委員會會議;
(三)按照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
(四)執行遴選和懲戒委員會的決定、決議;
(五)遵守工作紀律,保守工作秘密;
(六)不得利用委員身份謀取利益;
(七)自覺接受監督;
(八)履行職責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工作職責
第十條 遴選和懲戒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遴選和懲戒委員會章程;
(二)審議批準遴選和懲戒工作相關制度;
(三)提出法官檢察官遴選員額數量及差額比例建議;
(四)審查確定員額法官檢察官建議人選;
(五)提出法官檢察官懲戒意見;
(六)根據懲戒工作需要,提出法官檢察官所涉案件評查建議,必要時參與所涉案件評查;
(七)審議決定遴選和懲戒工作辦公室工作規則;
(八)監督、指導遴選和懲戒工作辦公室工作,聽取和審議遴選和懲戒工作辦公室工作報告;
(九)聘任秘書長;
(十)審議決定遴選和懲戒工作的其他相關事項。
第十一條 秘書處在遴選和懲戒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其職責是:
(一)擬定遴選和懲戒委員會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
(二)做好遴選和懲戒委員會全體會議、主任會議等相關會務工作;
(三)根據遴選和懲戒委員會的研究決定,擬定會議紀要、公示材料、評查意見等文字材料,做好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
(四)協調、督促遴選和懲戒委員會決定事項的落實;
(五)按照有關規定,審核遴選和懲戒工作辦公室呈報的遴選和懲戒材料;
(六)承擔遴選和懲戒委員會日常工作;
(七)制訂秘書處工作規則等相關制度,報請遴選和懲戒委員會審議批準后實施;
(八)承擔遴選和懲戒委員會決定的其他工作。
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
第十二條 遴選和懲戒工作辦公室的職責是:
(一)根據法官檢察官任職標準、缺額情況及差額比例,向遴選和懲戒委員會報請核準年度法官檢察官員額遴選數量;
(二)組織開展法官檢察官遴選工作,提請遴選和懲戒委員會審議法官檢察官候選人考試考核考察情況和辦案業績等情況;
(三)評查當事法官、檢察官所涉及的案件質量,查清事實,向遴選和懲戒委員會提交辦案過錯責任報告;
(四)協助核查法官、檢察官的其他違紀違法行為,向遴選和懲戒委員會提交核查報告;
(五)制訂遴選和懲戒工作辦公室工作規則等工作制度,報請遴選和懲戒委員會審議批準后實施;
(六)承擔遴選和懲戒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條 遴選和懲戒委員會設立全體會議和主任會議。
全體會議由主任、副主任、委員參加。
主任會議由主任、副主任參加,主要職責是研究解決遴選和懲戒工作的具體事項和問題,形成決議或決定。
秘書長列席全體會議、主任會議。
第十四條 遴選和懲戒委員會根據需要或遴選和懲戒委員會主任提議,召開全體會議,研究討論重大事項,并形成決議或決定。
根據需要,秘書處、遴選和懲戒工作辦公室等有關人員可列席全體會議。
第十五條 遴選和懲戒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全體會議參加委員不得少于全體委員的二分之一。
第十六條 全體會議召開前,根據需要可以先行召開主任會議,研究遴選和懲戒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形成初步建議,提交全體會議審議。
第十七條 遴選和懲戒委員會決議、決定,由參加會議委員的過半數通過。涉及法官檢察官懲戒事項,須經全體會議以參加會議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第十八條 遴選和懲戒委員會履行遴選和懲戒具體職責時,參加會議的專家學者、資深律師、法官檢察官委員比例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 法官檢察官遴選工作由遴選和懲戒委員會統一組織,法官檢察官候選人均須考試考核考察合格。
第二十條 遴選和懲戒委員會遴選法官、檢察官,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公告擬任法官、檢察官的職位、職數和條件;
(二)組織報名和資格審查;
(三)考試、考核、考察;
(四)提出擬任法官、檢察官人選的建議名單;
(五)審議確定擬任法官、檢察官的人選;
(六)公示擬任法官、檢察官的人選。
其中考試、考核、考察以及提出擬任人選,由遴選和懲戒工作辦公室分別負責組織實施。
經遴選和懲戒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適當簡化程序。遴選和懲戒委員會遴選工作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法官、檢察官懲戒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案件;
(二)立案核查;
(三)專家咨詢、論證;
(四)召開全體會議,作出審議意見或懲戒建議;
(五)向省法院、省檢察院提出意見或建議。
其中,第(三)項專家咨詢、論證程序由主任或者主任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具體確定是否進行。
經遴選和懲戒委員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適當簡化程序。遴選和懲戒委員會懲戒工作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二十二條 遴選和懲戒委員會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調查的情況,依照程序審查認定法官、檢察官是否違反審判、檢察職責,提出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的意見。
省法院、省檢察院應當自接到遴選和懲戒委員會有關懲戒處理建議書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啟動相關的追責、問責等懲戒程序,處理結果應當自作出相關處理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遴選和懲戒委員會書面報告。
第七章 工作紀律
第二十三條 遴選和懲戒委員會委員應當忠實勤勉履行各項職責,并遵守下列紀律:
(一)根據客觀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制度開展工作,自覺做到實事求是,不偏不倚;
(二)不得私自就遴選、懲戒事項與當事人或其他關系人接觸;
(三)保守遴選、懲戒當事人的個人情況和會議審議情況等秘密;
(四)未經批準,不得對外發表有關遴選、懲戒事項的意見和評論;
(五)不得有影響遴選、懲戒工作公正進行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遴選和懲戒委員會委員與遴選、懲戒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遴選、懲戒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一)本人是當事法官、檢察官或者是當事法官、檢察官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其近親屬與當事法官、檢察官有利害關系的;
(三)代理當事法官、檢察官承辦案件的;
(四)與當事法官、檢察官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工作公正進行的。
第二十五條 遴選和懲戒委員會副主任及委員、列席審議會議人員的回避,由委員會主任決定。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委員會討論決定。主任需要回避時,由委員會推選一名副主任主持工作。
第二十六條 遴選和懲戒委員會委員違反工作紀律,或長期不能正常履職的,遴選和懲戒委員會應當要求其說明情況,或視情予以勸誡。情節嚴重或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經遴選和懲戒委員會討論決定,建議主管部門終止其委員資格。
第二十七條 列席遴選和懲戒委員會會議人員,涉及回避及工作紀律事項,參照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條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及其修改經遴選和懲戒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后,報省委政法委備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由遴選和懲戒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