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關于解決涉金融案件“送達難”問題的司法建議
[背景]
隨著經濟的發展,金融借貸市場的活躍,其中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更是逐年呈井噴式遞增,且涉訴標的額也越來越大。在該類型案件中,銀行往往無法精準掌握作為被告人的借款人、保證人的詳細住址,僅能以身份證上載明的信息或是被告自行提供的贊助地址、工作地址來確定其住址,但由于城市化進程加快、人口流動性增大、棚戶區改造等因素,使得在訴訟階段法院向作為被告的借款人、保證人郵寄送達相關法律文書時,往往出現因“原寫地址不詳”、“原址查無此人”等原因退回的情況,送達周期長且耗費大量人力、物力,成功送達比率極低。送達難的情況不僅影響了銀行對于金融債權的回收及不良資產核銷處置進度,也拉長了訴訟周期,導致訴訟與執行的遲延,影響了司法效率和權威。有鑒于此,泰山區法院向各金融機構發出司法建議,以期有利于送達難問題的解決。
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
司法建議
泰山法建〔2016〕1號
各金融機構:
目前,“送達難”、“公告送達率高”是制約涉金融案件審判效率的根本問題,為解決“送達難”問題,建議各金融機構,在金融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并確認其法律責任,通過規范化的合同條款約束當事人履行誠信義務和承擔法律責任。
1.在民商事合同中就送達各類通知、協議等文件以及就發生糾紛時相關文件及法律文書的送達地址所作的約定,屬于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有效送達地址的確認和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建議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經當事人確認的有效送達地址作為相關文件及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當事人依合同約定承擔有效送達的法律后果;
2.建議合同條款明確約定送達地址的適用范圍包括非訴階段和爭議進入仲裁、民事訴訟程序后的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序;
3.建議合同條款約定當事人送達地址需要變更時的通知程序;
4.建議合同條款提示以下法律后果:因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后未及時依程序告知對方和法院、當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絕簽收等原因,導致法律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郵寄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5.建議該條款以明確醒目的方式進行了特別提示(條款字體加粗加重)。對于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的送達地址,法院進行送達時可直接郵寄送達,即使被告未能收到法院郵寄送達的文書,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約定,也應當視為送達;
6.建議糾紛進入民事訴訟程序后,如當事人應訴并直接向法院提交送達地址確認書,該確認地址與訴前確認的送達地址不一致的,以向法院提交確認的送達地址為準;
7.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法律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建議當事人在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采用傳真、電子郵箱、移動通訊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滿足上述地址送達條件,應當產生上述地址送達的同樣法律效果。采用電子通訊方式送達的,送達人員應當保留相應的備份材料及相關的視頻截圖;
8.建議約定送達地址確認的當事人包括合同相對方及擔保人等,在合同約定送達地址時應與各方當事人均簽訂該條款。
附:金融合同約定送達地址條款范本
2016年8月12日
金融合同約定送達地址條款范本(以下條款均加粗加重)
XXX(銀行)與XXX公司(個人)就XXX合同中涉及合同發生糾紛時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送達時的送達地址及法律后果作如下約定:
1.XXX(銀行)確認其有效的送達地址,指定簽收人,身份證號碼 。
本行同意采用傳真、電子郵箱、移動通訊等能夠確認收悉的方式送達。電子送達使用的手機號碼 ,傳真號碼,電子郵件地址。
2.XXX公司(個人)確認其有效的送達地址為___ ,指定簽收人,身份證號碼 。
本公司(人)同意采用傳真、電子郵箱、移動通訊等能夠確認收悉的方式送達。電子送達使用的手機號碼 ,傳真號碼,電子郵件地址。
3.雙方確認的送達地址適用范圍包括雙方非訴時各類通知、協議等文件以及就合同發生糾紛時相關文件和法律文書的送達,同時包括在爭議進入仲裁、民事訴訟程序后的一審、二審、再審和執行程序。
4.XXX(銀行)的送達地址需要變更時應當履行通知義務,通過______的方式向XXX公司(個人)進行通知;XXX公司(個人)的送達地址需要變更時應當履行通知義務,通過_______的方式向XXX(銀行)進行通知。
在仲裁及民事訴訟程序時當事人地址變更時應當向仲裁機構、法院履行送達地址變更通知義務。
XXX(銀行)或XXX公司(個人)未按前述方式履行通知義務,雙方所確認的送達地址仍視為有效送達地址。因當事人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后未及時依程序告知對方和法院、當事人或指定的接收人拒絕簽收等原因,導致法律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郵寄送達的,以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履行送達地址變更通知義務的,以變更后的送達地址為有效送達地址。對于上述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的送達地址,法院進行送達時可直接郵寄送達,即使當事人未能收到法院郵寄送達的文書,由于其在合同中的約定,也應當視為送達。
5.糾紛進入仲裁、民事訴訟程序后,如當事人應訴并直接向仲裁機構、法院提交送達地址確認書,該確認地址與訴前確認的送達地址不一致的,以向仲裁機構、法院提交確認的送達地址為準。
[效果]
2017年后,各銀行新的貸款均采納了該建議,新立案的金融借款糾紛案件中,當事人填寫了送達地址確認書的,審判效率大幅提高,金融機構采納了該建議的,均以高效的送達為未來出現的訴訟和執行帶來了極大的便利。該司法建議在法律和司法解釋的框架內,創新工作機制和方法,為破解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的送達難題提供了新的范本,也有助于切實提升金融借款合同案件的送達質量和效率,將司法為民切實落實到了實處。作為原告的金融機構和作為被告的各借款人、保證人均表示,此舉不僅能高效化解糾紛,還可以避免雙方因送達問題產生新的矛盾,切實保障了雙方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