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打擊利用快遞販運毒品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的司法建議
[背景]
人民法院在依法審理毒品犯罪案件中,發現近年來利用物流、快遞渠道販賣、運輸毒品及毒品原材料的犯罪呈上漲趨勢,大量毒品通過物流、快遞方式流入社會,造成了極大的社會危害,嚴重影響了寄遞行業的健康發展。對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向山東省郵政管理局提出了司法建議。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司法建議書
魯高法建〔2017〕3號
山東省郵政管理局:
近年來,人民法院在依法審理毒品犯罪案件中,發現利用物流、快遞渠道販賣、運輸毒品及毒品原材料的犯罪呈上漲趨勢,大量毒品通過物流、快遞方式流入社會,造成了極大的社會危害,嚴重影響了寄遞行業的健康發展。
一、利用快遞販運毒品案件的有關情況
2014-2016年,全省法院審結利用快遞、物流方式販賣、運輸毒品及制毒原材料的刑事案件562件,占同期全省法院審結的毒品犯罪案件的4.46%,涉案的毒品及制毒原材料高達1530千克。從個案寄遞的毒品數量看,從零點幾克到幾千克均有出現,一次寄遞超過500克、多次寄遞的案件屢有發生。其中,煙臺1起案件被告人寄遞毒品甲基苯丙胺4005.58克,威海市1起案件被告人寄遞毒品甲基苯丙胺3904.67克。從發案地域看,全省17個市均有發案。寄出地省內主要集中在東部沿海及中部發達地區,青島最多,濟南、淄博、煙臺、濰坊次之;省外涉及到東部沿海及內陸20個省份,以廣東省最多,四川省次之,從國外郵寄毒品的案件也有出現。案件共涉及EMS郵政快遞、安捷、百事邦德、德邦、國通、匯通、快捷、韻達、順豐、全峰、圓通、中通、申通、瑞順、優速、天天等十幾家快遞公司,涉及面廣。
二、快遞企業運營中存在的問題
審理發現,此類案件多發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相關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沒有認真執行交通部、國家郵政局以及我省制定的寄遞安全管理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導致在寄件收寄、分揀、運輸和投遞等環節出現了管理漏洞,并被犯罪分子利用:
1.在收寄環節,寄遞企業網點沒有認真履行實物驗視職責,沒有嚴格執行當場開箱驗視內件的規定,有的檢查流于形式。相關的監控設備監控不到位,不能及時發現可疑物品,沒有從源頭上預防夾藏毒品寄件的寄出。
2.在分揀環節,寄遞企業處理中心安全監控職責履行不到位,不能及時檢查并發現已收寄夾藏毒品的寄件,導致該寄件順利進入運輸渠道。
3.在運輸環節,包括從外省寄遞企業寄件進入我省后的運輸至投遞前的環節,寄遞企業分撥中心履行安全檢查職責不到位,未使用具備透視探測功能的安全檢查設備或者未能有效發現可疑物品,導致毒品如正常物品一樣流通。
4.在投遞環節,除極少數寄遞網點能夠在投遞前通過安檢設備發現可疑物品并及時報警外,大多數投遞網點履職不力,即使發現可疑物品也未能及時向公安機關、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導致毒品蒙混過關,流入社會,客觀上縱容了毒品犯罪。
三、關于做好寄遞行業監管的建議
為筑牢預防打擊毒品犯罪的全民防線,加強對寄遞企業的管理,維護我省寄遞行業的良好形象,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提出如下司法建議:
1.組織開展全省寄遞企業專項安全大檢查,進一步提高寄遞企業對加強管理、預防毒品犯罪的思想認識,認真梳理各地、各企業、各網點在收寄、分揀、運輸和投遞環節存在問題,重點抓好問題整改。
2.健全規范寄遞企業安全運行的長效機制,明確寄遞企業安全生產職責,重點完善收寄內檢、寄件人身份登記、節點檢測預警、全程監控等制度措施,確保從源頭到寄遞的各個環節都能有效發揮安全管理作用。
3.加強對寄遞企業的監管,定期組織對寄遞企業的安全檢查,建立違規寄遞毒品企業通報制度,依法對違規企業和相關人員予以處罰,積極營造從嚴管理的行業氛圍。
4.建立毒品信息有獎舉報制度,進一步擴大禁止毒品進入寄遞業流通的宣傳力度,鼓勵從業人員對可疑物品的檢舉和報告。及時向公安、郵政管理部門報告線索,實現信息聯動,為有效查處毒品犯罪提供信息支持。
以上建議請研究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函告本院。
2017年8月18日
附:利用快遞夾藏郵寄毒品典型案例
1.被告人孫某某、鞠某某販賣毒品案
關鍵詞:編造收貨人姓名多家快遞取貨被查
主要案情:被告人鞠某某從被告人孫某某處購買毒品進行販賣,孫某某通過快遞方式將毒品從廣東寄往山東。2015年1月,孫某某通過國通快遞郵寄毒品7克,并隨意編造了收貨人姓名;同年3月16日,孫某某通過圓通快遞郵寄毒品,鞠某某在取貨時被公安機關抓獲,從該快遞包裹中的手機殼內取出白色晶體6.59克,從手機充電器殼內取出白色晶體14.46克,共計21.05克,經鑒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案中,被告人孫某某販賣甲基苯丙胺共計644.45克,甲基苯丙胺片劑223.9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液體216.2克。
2.被告人張某某、張某某販賣毒品案
關鍵詞:多地快遞自提完成寄遞
主要案情:2015年5月,被告人張某某、張某某共謀販賣毒品,從一四川人處購買甲基苯丙胺100克,二人駕車到平度市中通快遞站提取裝有甲基苯丙胺的包裹,后販賣;當月,二人又向一四川人購買甲基苯丙胺1000克,通過中通快遞寄往濰坊市,二人遂到濰坊市取回,后已部分販賣。同月23日,公安人員在抓獲二人時,分別查獲白色晶體394.5克、6.9克,經鑒定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案中,被告人張某某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共計1154克;張某某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1048克。
3.被告人張某販賣毒品案
關鍵詞:夾藏多種毒品在快遞公司查獲
主要案情:2014年4月,被告人張某向一廣東人購買毒品進行販賣,對方將毒品用復寫紙、錫紙包好,藏在女式拖鞋鞋跟里,通過快遞郵寄毒品700余克,張某收貨后已販賣部分毒品。公安人員發現張某販賣毒品線索,于同年5月將其抓獲,從其租住房處查獲通過快遞郵寄的毒品甲基苯丙胺743.6克,甲基苯丙胺片劑14克,麻古冰毒混合物11.8克。張某到案后供述其從廣州購買的一宗毒品已通過申通快遞發到濰坊市,公安人員到申通快遞濰城南分公司,從一快遞包裹里四雙女式涼鞋后跟處查獲錫紙包裹毒品8包,共計401.6克。
本案中,被告人張某共計販賣甲基苯丙胺1264克,甲基苯丙胺片劑14克,麻古冰毒混合物11.8克。
4.被告人黃某某、李某某販賣毒品案
關鍵詞:藏匿毒品大宗交付查獲
2014年10月,被告人黃某某聯系在廣東省的被告人李某某購買甲基苯丙胺600克,毒品已交付。同年10月底,黃某某再次聯系李某某購買甲基苯丙胺2000克。李某某將2000克甲基苯丙胺通過快遞郵寄給黃某某。11月9日,黃某某在接收中通快遞送寄的藏匿甲基苯丙胺的熱水器快件時,被公安人員當場抓獲,查獲白色晶體1980克,從黃某某身上查獲白色晶體7包計重7.8克,從黃某某暫住處查獲白色晶體3包計重25.6克。
本案中,被告人黃某某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2587克,被告人李某某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2580克。其中,第一次交付方式,黃某某供稱系李某某郵寄,而李某某供稱黃某某驗貨后帶走,故法院未認定第一次通過快遞方式販賣。
5.被告人郭某某、郭某某販賣毒品案
關鍵詞:網絡聯系共同販毒郵寄交付
2014年12月,被告人郭某某通過QQ聯系高東(另案處理)向高東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1000克,郭某某與被告人郭某某通過申通快遞從福建省龍巖市郵寄到山東省濟南市,被公安機關查獲,共計997克。同月,郭某某通過QQ聯系韓偉(另案處理)向其販賣K粉1000克,后郭某某與郭某某通過申通快遞從福建省龍巖市郵寄給新疆的韓偉K粉。2015年1月25日,郭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并在郭某某住處查獲白色晶體528.4克,甲基苯丙胺含量為76.9%;紅色藥片52.3克,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371.6克,檢出氯胺酮成分。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某販賣、運輸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冰毒1656.81克,含氯胺酮成分的K粉1371.6克;被告人郭某某幫助販賣、運輸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冰毒1577.7克,含氯胺酮成分的K粉1371.6克。
[效果]
山東省郵政管理局接到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該司法建議書后,高度重視,及時召開會議落實司法建議書中的相關司法意見:加強管理,規范快遞企業收件查驗身份、驗視內件的操作程序和快件安檢項目,改良安檢設備、提高違禁品安檢力度,同時利用推進快遞業信用體系建設的契機,對快遞企業的落實情況進行通報獎懲,促進快遞企業做到逢寄必查、逢件必驗、逢疑必檢;組織培訓,加深快遞從業人員對禁毒工作、毒品知識、禁毒法律法規的了解,鼓勵員工發現和舉報毒品等犯罪活動,防止出現明知寄件物品系毒品仍提供收寄、送件服務的涉嫌犯罪行為;聯合組成專項檢查組,對快遞企業開展寄遞渠道旺季前禁毒專項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