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遠市人民法院關于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司法建議
[背景]
近期,招遠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林某某訴棲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棲霞市人民政府在對林某某的房屋征收過程中,征收公告沒有送達給本人,在林某某申請要求信息時,對當事人遞交的申請未予回復。因政府存在信息公開不及時、不規范,履行行政程序不到位而致其存在敗訴風險。煙臺市范圍內涉信息公開行政案件并不鮮見,多數起因系行政機關履行職責過程中不履行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對申請人的申請不予答復、拖延答復、不知怎樣答復以及答復告知的程序、內容、形式不合法等問題。為引以為戒,進一步做好信息公開工作,降低行政機關被訴和敗訴的風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提出司法建議。
招遠市人民法院關于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的司法建議
招法建〔2015〕1號
招遠市人民政府:
近期,我院審理一起林某某訴棲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棲霞市人民政府在對林某某的房屋征收過程中,征收公告沒有送達給本人,在林某某申請要求信息時,對當事人遞交的申請未予回復。因政府存在信息公開不及時、不規范,履行行政程序不到位而致其存在敗訴風險。煙臺市范圍內涉信息公開行政案件并不鮮見,多數起因系行政機關履行職責過程中不履行信息公開的法定職責,對申請人的申請不予答復、拖延答復、不知怎樣答復以及答復告知的程序、內容、形式不合法等問題。為引以為戒,進一步做好我市的信息公開工作,降低我市行政機關被訴和敗訴的風險,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提出如下司法建議:
一、信息公開要及時、準確、規范
對應當向全社會公開的信息,要由專門機構或人員通過平面媒體、廣播電視、網站、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對于相對人的申請、咨詢要在規定的工作日內、以符合規定的程序、形式予以及時答復告知,并留有相關記錄備查。
二、要完善信息公開管理機制
建議有關部門建立一套科學完整的信息公開工作辦理、管理、監督、考核機制,對應當公開而不公開、不及時公開的單位應通過考核機制等進行監督,確保信息公開工作常態化,樹立政府透明、開放、清廉的良好形象
三、要正確把握信息公開與保密的尺度
要正確處理好公開與保密的關系,準確把握信息公開的范圍,既要確保應該公開的信息得到公開,又要確保相關秘密不被泄露。具體工作中對下列情形不宜公開:
1.申請人申請信息公開時不能提供身份證件的;
2.申請人不能提供申請公開的信息是基于自己生產、生活、科研需要的;
3.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有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4.涉及到國防、外交的信息;
5.涉及到國家秘密、第三方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的信息;
6.申請人申請行政機關為其制作、搜集的信息或者對若干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加工的;
7.以信息公開名義查閱行政案卷材料的。
2015年3月24日
[效果]
2015年3月26日,招遠市委副書記、市長王光耀對此司法建議作出重要批示:“此建議很好,對政府機關推進信息公開和依法行政工作具有很強的借鑒意義,各級各部門要認真閱研,引起重視,進一步完善制度、規范程序,及時準確推進信息公開,不斷提高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和法治化水平,依法全面履行好政府工作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