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提高金融機構在防范金融犯罪方面的司法建議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魯高法建〔2019〕4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議 書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山東省分行:
我院在審理一起貸款詐騙、騙取貸款犯罪案中發現,由于你行下轄的煙臺萊山支行信貸人員在貸款審批和貸后跟蹤監督過程中,未嚴格按照《貸款通則》、《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致使該行1700余萬元貸款被騙,給國家資產造成巨大損失,也對我省的金融安全構成嚴重威脅。為有效防范類似金融詐騙犯罪案件的再次發生,切實保障國家信貸資金的安生和金融秩序的穩定,現提出如下司法建議:
一是加強監管,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進一步健全和強化信貸等銀行重要業務的操作程序,把好關口,落實貸款的“三查”制度,做到貸款審查全程覆蓋留痕,嚴格貸款審批程序,真正做到“貸審分離,分級審批”,嚴格執行貸款抵押、擔保制度,等等,爭取把風險降到最低點。
二是加強整改,強化對銀行信貸人員的教育培訓。在全省系統內及時通報已經查處的金融詐騙犯罪重大或典型案例,深入剖析該類案件暴露出有關業務環節和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和漏洞,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對策和懲治措施,避免類似問題重復出現。同時,對信貸等關鍵人員建立健全崗前技能培訓和法律知識培訓制度,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法律意識和職業素養,增強風險防范意識和職業責任意識。對信貸等重要人員定期進行行為考核,對不適合崗位的人員應堅決適時調整。
三是加強研判,建設企業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對于銀行辦理的重大貸款業務逐一梳理,對借款單位和企業法人的信用等級、經營狀況、重大事項變更、還貸能力等問題全程監控,建立企業風險檔案,運用大數據等科技手段綜合分析,適時進行風險研判、風險排查和風險預警,對于存在貸款詐騙、騙取貸款嫌疑的,或者企圖躲避還款、逃廢銀行債務的,要及時采取法律手段,防范化解風險。
以上建議請研究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函告本院。
聯系人:方琳琳 0531-68886959
李 巖 0531-68886903
傳 真: 0531-68886958
附件:王德亮貸款詐騙、騙取貸款、職務侵占案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9年4月9日
附件
王德亮貸款詐騙、騙取貸款、職務侵占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被告人王德亮以其實際控制的煙臺市福山東興塑料有限公司的名義,以煙臺瀛寶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作擔保(上述兩家公司均系空殼公司和由他人任法定代表人),使用虛假證明文件和會計資料,虛構貸款用途,于2012年10月2日從工行煙臺萊山支行貸款2500萬元。貸款到賬后,王德亮安排他人將該筆貸款轉至其實際控制的煙臺志勤工貿有限公司,陸續用于支付購買古玩、別墅的款項、償還借款和銀行貸款等。截止2014年7月31日,共歸還貸款本金792.381165萬元,尚欠貸款本金1707.618835萬元。工行萊山支行于2013年9月將該筆貸款轉為不良貸款管理。
(二)工行煙臺萊山支行在該筆貸款業務中存在的問題
1.相關規章制度執行不到位。信貸人員在審核發放該筆貸款過程中,未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履行盡職調查,對借款單位的信用等級評估不準確,對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調查不深入,致使巨額信貸資金被貸給完全沒有還款能力的“三無公司”。如未與借款單位和擔保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見面溝通,未將公司提供的會計資料與企業原始資料核對,未對借款資料的真實性進行復核;信貸人員進行現場調查時,未將借款單位和擔保單位的“辦公地點”與其營業執照登記的住所地進行核對,未找相關人員進行調查,等等,使沒有實際辦公場地、工作人員及實際經營業務的東興塑料有限公司和煙臺瀛寶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順利通過貸款資格審核。
2.貸后跟蹤監督檢查不力。煙臺市東興塑料有限公司的貸款資金到賬,信貸人員未監督借款單位按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資金;對借款單位單筆轉賬貸款資金達到或超過300萬元時,未要求其辦理受托支付,并提供放款賬戶和支付對象賬戶信息和證明轉賬符合約定用途的材料;在貸款資金的實際用途不符合合同約定時,不進行核實,信貸員及信貸部門就在《貸后跟蹤檢查表》中對“貸款用途”簽字“屬實”,導致信貸資金被王德亮個人控制使用,用于購買古玩、別墅、歸還個人借款等。
3.防控風險意識不高。信貸人員發現貸款單位為該筆貸款采用的是企業保證而不是抵押擔保的方式,貸款風險較大,且審核時對王德亮提供的貸款資料的真實性產生懷疑,但僅僅是將貸款額度從3000萬元降為2500萬元,而沒有采取其他更為有效措施防范風險。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辦公室秘書科 2019年4月1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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