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處理取得外國國籍的原中國公民相關證件問題的司法建議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司法建議書
青中法建字第[2020]2號
青島市公安局:
我院在審理涉外商事案件中發現,有原中國公民已加入外國國籍,但仍保留中國護照、身份證進行訴訟活動,存在逃避民事責任等問題,也給社會管理帶來隱患。《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第九條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境內旅館住宿的,旅館應當按照旅館業治安管理的有關規定為其辦理住宿登記,并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送外國人住宿登記信息。外國人在旅館以外的其他住所居住或者住宿的,應當在入住后二十四小時內由本人或者留宿人,向居住地的公安機關辦理登記。”以前的管理手段因技術原因相對落后,現在人臉識別等科技手段日益發展,使管理和服務快捷高效。為此特建議:取得外國國籍的原中國公民入境,到當地公安派出所登記之時,責令其交回中國護照及身份證或進行技術處理將護照、身份證作廢并在原戶籍登記檔案注明何時加入外國國籍及現姓名、護照號。
以上建議請予以考慮,如有反饋意見,請及時函告我院。
附:我院(2019)魯02民初2176號案件相關材料。
2020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