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促進外資銀行依法依規開展業務、正確高效處理涉訴事項的司法建議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司 法 建 議 書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
本院在審理涉外資銀行商事案件中,發現一些外資銀行在業務經營及涉訴事項中存在以下問題:
1.訴訟管轄法院選擇不當。有的外資銀行向無涉外訴訟管轄權的基層法院提起訴訟,因法院處理移送管轄問題客觀上導致審判周期延長,影響訴訟效率。
2.保證人配偶承擔保證責任約定。個人作為債權保證人時,配偶簽訂承諾書同意以夫妻共同財產承擔保證責任,但沒有作出獨立承擔保證責任的意思表示,僅指擔保財產的范圍為夫妻共同財產,其配偶不能視為保證人,影響債權實現。
3.收費項目缺乏合理依據。有的外資銀行變相約定高額利息,或者收取貸款安排費等費用,違反原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的通知》等文件規定,影響收費合法性。
為促進外資銀行依法依規開展業務,正確高效處理涉訴事項,特提出以下建議: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明確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以及歸口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涉及外資銀行、外資保險機構、外資財務公司糾紛案件,所有內、外資銀行的信用證、獨立保函案件,均由涉外審判庭集中審理。目前青島市有涉外管轄權的法院為市中院、黃島法院、城陽法院和膠州法院。建議提示各外資銀行根據管轄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上述法院提起訴訟,避免因管轄問題影響訴訟效率。
2.提示各外資銀行在訂立合同時即簽訂完備的保證合同,避免因保證人地位約定不明發生糾紛,引發執行異議或相關訴訟,影響債權實現。
3.《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規定,金融機構以服務費、咨詢費、顧問費、管理費等為名變相收取利息,金融機構或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關費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提供服務的實際情況確定借款人應否支付或酌減相關費用。建議提示各外資銀行規范費用收取,杜絕變相收取高額利息,清理不合理收費。
以上建議請予研究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函告本院。
2020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