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不需要預交案件受理費?
1.哪些案件不需要預交案件受理費?
1.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2.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3.對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提起上訴的案件;4.行政賠償案件;5.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是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二是當事人對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起上訴,第一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請再審,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2.哪些案件是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的?
以調解方式結案、當事人申請撤訴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提起反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決定合并審理的,可以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
3.什么情形下法院應該退還當事人已經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1.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發回重審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經交納的第二審案件的受理費。2.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退還上訴人已經交納的第二審案件的受理費。3.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維持一審裁定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退還當事人已經交納的案件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