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欒明道減刑一案
提請減刑建議書
魯聊獄減建字〔2025〕減無第4號
罪犯欒明道,男,1978年2月22日生,漢族,原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肥城市。因故意殺人罪經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0日以(2022)魯09刑初1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附帶民事賠償49047元。一審宣告后該犯不服,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7日以(2023)魯刑終5號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自2023年7月19日起至2025年7月18日止,于2023年8月13日送監獄服刑改造。服刑期間執行刑期未變動。
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該犯自服刑以來,能夠認罪悔罪,服從判決。在其認罪悔罪書中寫到:“我認罪悔罪,服從管理。認清自己犯罪危害,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深刻認識到、體會到給被害人及家人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給社會帶來嚴重的不良影響和危害。在今后的服刑改造中,我會自覺遵守監規和紀律,用實際行動贖罪”。
服刑期間,該犯能夠服從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規、《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范》和監規紀律,無違規違紀情況發生。
該犯能夠接受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遵守課堂紀律,完成學習任務,考試成績均能達到合格以上。
勞動中,該犯能夠積極參加勞動,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保持勞動現場衛生整潔,按時完成各項勞動任務。
綜上所述,該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服從管理,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時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學習和各項勞動,完成勞動任務,截止到2025年6月份,該犯考核積分2151.6分,表揚獎勵3個。該犯有民事賠償49047元,已履行21097元。該犯死刑緩期執行期已滿二年,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無故意犯罪行為,確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建議對罪犯欒明道予以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特提請裁定。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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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