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馬建昆減刑一案
提請減刑建議書
魯聊獄減建字〔2025〕減無第3號
罪犯馬建昆,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回族,原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因犯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經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8日作出(2020)魯09刑初18號刑事判決書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5日作出(2022)魯刑終280號刑事裁定書,對原審被告人馬建昆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判決予以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自2023年8月2日起至2025年8月1日止。于2023年8月13日送山東省聊城監獄服刑改造。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該犯自服刑以來,能夠認罪悔罪,服從判決。在其認罪悔罪書中寫到:“入獄以來我能夠深刻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給社會、家庭以及個人所帶來的嚴重危害,深挖犯罪根源,堅決控制自己的欲望,矯治惡習,積極接受改造,認罪悔罪,服從判決”。
服刑期間,該犯能夠服從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規、《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范》和監規紀律,考核期內2024年8月19日因違紀被扣罰考核分2分。扣罰后經批評教育,該犯能認識自己錯誤并改正,態度較為端正。
該犯能夠接受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遵守課堂紀律,完成學習任務,考試成績能達到達標以上。
勞動中,該犯能夠積極參加勞動,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保持勞動現場衛生整潔,按時完成各項勞動任務。
綜上所述,該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服從管理,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時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學習和各項勞動,完成勞動任務,截止到2025年6月份,該犯考核積分2122.4分,獲得表揚三次。該犯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正在執行中。該犯死刑緩期執行期已滿二年,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無故意犯罪行為,確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建議對罪犯馬建昆提請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特提請裁定。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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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