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任保磊減刑一案
提請減刑建議書
魯德獄減建字〔2025〕減無第5號
罪犯任保磊,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漢族,原戶籍所在地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經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4日以(2023)魯15刑初5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處:一、被告人任保磊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二、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鈴世杰、韓桂芝的訴訟請求。經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以(2023)魯刑核47號刑事裁定書裁定核準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魯15刑初5號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任保磊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考驗期自2023年7月11日起至2025年7月10日止。于2023年8月13日送山東省德州監獄服刑改造。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該犯自服刑以來,能夠認罪悔罪,服從判決。在其認罪悔罪書中寫到:“自入監以來,我牢記自己的罪犯身份,認罪服法,服從法院的判決,在政府的教育下,我端正態度,擺正心態,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我悔恨不已。”
服刑期間,該犯能夠服從管理,遵守《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范》和監規紀律,沒有違規違紀情況發生。
該犯能夠接受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遵守課堂紀律,完成學習任務,考試成績均能達到達標以上。
該犯能夠遵守各項安全生產勞動規定,保持勞動現場衛生整潔,按時完成各項勞動任務。
綜上所述,該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服從管理,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時參加思想、 文化、 職業技術學習和各項勞動,完成勞動任務,截止到2024年6月份,該犯考核積分2140.4分,獲得表揚三次,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滿,期間無故意犯罪,確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建議對罪犯任保磊予以減刑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特提請裁定。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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