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任景志減刑一案
提請減刑建議書
魯濟滕獄減建字〔2025〕減無第6號
罪犯任景志,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漢族,原戶籍所在地吉林省舒蘭市。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以(2022)魯03刑初1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與同案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41689.35元。一審判決后,該犯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9日作出(2022)魯刑終355號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核準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任景志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判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自2023年7月4日起至2025年7月3日止。于2023年7月28日送監獄服刑改造,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該犯自服刑以來,能夠認罪悔罪,服從判決。在其認罪悔罪書中寫到:在服刑期間我認真反思,從內心深處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嚴重觸犯了法律,侵犯被害人的生存權是對法律的漠然和無知,給受害人及家庭造成了無法挽回的嚴重傷害,我內心深感自責,深感愧疚,感到非常對不起受害方,對受害人及家屬表示誠懇的道歉。對社會造成了非常惡劣的影響,也給自己的家人帶來了傷害和影響,我無比后悔,一失足成千古恨,對自己魯莽的犯罪行為和對法律的無知感到后悔不已,對受害人及家人造成了嚴重的后果,自己也受到了慘痛的代價。我內心痛苦,決心好好改造贖罪,摒棄惡習,認真贖罪,用實際行動洗刷罪惡的心靈。
服刑期間,該犯能夠服從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規、《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范》和監規紀律,沒有嚴重違規違紀情況發生,但存在違紀扣分情況。該犯在本次報請期間出現1次違紀,共計扣罰3分,經過警察教育后,該犯能夠深刻認識所犯錯誤,整體改造表現較好。
該犯能夠接受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遵守課堂紀律,完成學習任務,考試成績均能達到合格以上。該犯能夠認真參加各項學習活動,從改造學習中深刻認識到自己的犯罪給社會家庭及個人帶來了嚴重的危害。
勞動中,該犯能夠積極參加勞動,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保持勞動現場衛生整潔,按時完成各項勞動任務。該犯能夠做到端正勞動態度,服從警察管理,努力學習勞動技能,認真完成警察交給的各項任務。
綜上所述,該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服從管理,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時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學習和各項勞動,完成勞動任務,截止到2025年6月份,該犯考核積分2219分,獲得表揚三次,死刑緩期執行期已滿二年,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無故意犯罪行為,確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建議對罪犯任景志提請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不變。特提請裁定。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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