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湯生偉減刑一案
提請減刑建議書
魯南獄減建字〔2025〕減無第7號
罪犯湯生偉,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漢族,原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灤南縣。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5日以(2022)魯13刑初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76854.59元。一審判決宣告后,該犯不服,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0日作出(2022)魯刑終289號刑事判決書,一、維持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魯13刑初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一項對被告人湯生偉犯故意殺人罪的定罪部分、第二項附帶民事判決部分、第三項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其他訴訟請求部分及第四項對犯罪工具的處理部分,即“湯生偉犯故意殺人罪;被告人湯生偉賠償附帶刑事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176854.59元;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其他訴訟請求;沒收扣押的作案工具刀子的刀柄”。二、撤銷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22)魯13刑初7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第一項對被告人湯生偉犯故意殺人罪的量刑部分,即“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三、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湯生偉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四、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湯生偉限制減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自2023年06月30日起至2025年06月29日止。于2023年08月17日送山東省魯南監獄服刑改造,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該犯自服刑以來,能夠認罪悔罪,服從判決。在其認罪悔罪書中寫到:“本人自入監以來,在政府的教育下,深刻認識到自己因法律意識淡薄犯下了殺人罪。該罪對社會危害極大,也給受害人家庭帶來了巨大的痛苦。從此我決心認罪服法,服從法院對我的判決。認罪悔罪,不申訴,認真接受改造,矯正惡習”。
服刑期間,該犯能夠服從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規、《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范》和各項監規紀律。該犯在本次報請期間出現5次違紀,共計扣罰16分,經過警察教育后,該犯能夠認識所犯錯誤,整體改造表現較好。
該犯能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能夠遵守學習紀律,學習態度端正,學習成績合格。該犯在服刑期間出現1次教育和文化改造扣罰,共計扣罰3分,經過警察教育后,該犯能夠認識所犯錯誤,改造表現有所好轉。
勞動中,該犯能夠參加生產勞動,遵守勞動紀律,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綜上所述,該犯在服刑期間,能夠認罪悔罪,服從管理,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能夠按時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學習和各項勞動,完成勞動任務,截止到2025年5月份,該犯考核積分2190.9分,獲得表揚獎勵三次。該犯附帶民事賠償已履行完畢。死刑緩期執行期已滿二年,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無故意犯罪行為,確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建議對罪犯湯生偉予以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特提請裁定。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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