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魏緒偉減刑一案
提請減刑建議書
魯南獄減建字〔2025〕減無第6號
罪犯魏緒偉,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漢族,原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尚志市,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山東省臨沂市中級法院于2018年5月28日以(2015)臨刑一初字第90號刑事判決書,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判決宣告后,該犯不服,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7日作出(2022)魯刑終142號刑事判決書,維持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臨刑一初字第90號刑事判決第二項中對被告人魏緒偉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魏緒偉犯販賣毒品罪;撤銷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臨刑一初字第90號刑事判決第二項中對被告人魏緒偉的量刑部分,即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魏緒偉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魏緒偉限制減刑。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自2023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于2023年8月17日送山東省魯南監獄服刑改造。服刑期間執行刑期變動情況:無。
該犯在服刑期間,悔改表現一般,具體表現如下:
該犯不認罪悔罪,不服從判決。拒絕書寫認罪悔罪書。
服刑期間,該犯能夠基本服從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基本遵守法律法規、《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范》和監規紀律,在監管改造方面出現2次違紀,共計扣罰7分,經警察教育后該犯能夠認識所犯錯誤,整體改造表現一般。
該犯能夠接受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遵守課堂紀律,完成學習任務,考試成績均能達到合格以上。
勞動中,該犯能夠參加勞動,遵守規章制度,保持勞動現場衛生整潔,完成各項勞動任務情況一般。在勞動改造方面出現1次違紀,共計扣罰5分,經警察教育后該犯能夠認識所犯錯誤,整體改造表現一般。
綜上所述,該犯在服刑期間,不認罪悔罪,基本服從管理,遵守監規紀律情況一般,接受教育改造,按時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學習和各項勞動,完成勞動任務情況一般,整體改造表現一般。截止到2025年7月份,該犯考核積分2210.1分,獲得表揚獎勵三次。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8日作出(2023)魯13執1223號結案通知書,證實對沒收魏緒偉個人全部財產已執行完畢。死刑緩期執行期已滿二年,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無故意犯罪行為,悔改表現一般。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建議對罪犯魏緒偉予以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特提請裁定。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公 章)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