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張開發減刑一案
提請減刑建議書
魯聊獄減建字〔2025〕減無第5號
罪犯張開發,別名張偉,男,1972年12月18日生,漢族,原戶籍所在地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因故意殺人罪經山東省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9日以(2022)魯09刑初10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附帶民事賠償49047元(未履行)。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19日以(2023)魯刑核44號刑事裁定書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自2023年7月31日起至2025年7月30日止,于2023年9月17日送監獄服刑改造。服刑期間執行刑期未變動。
該犯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具體事實如下:
該犯自服刑以來,能夠認罪悔罪,服從判決。在其認罪悔罪書中寫到:“我認罪悔罪,服從判決。我由于法律意識淡薄,觸犯了法律,給被害人的家人帶來了痛苦和傷害,深深地懺悔,深刻認識到自己的犯罪給家人、社會帶來了傷害,通過入監教育使我提高了法律意識,真正從思想上服從判決,認罪悔罪,自覺遵規守紀,用實際行動來贖罪,爭取早日回歸社會,做一個守法懂法的公民”。
服刑期間,該犯能夠服從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規、《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范》和監規紀律,無違規違紀情況發生。
該犯能夠接受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遵守課堂紀律,完成學習任務,考試成績均能達到合格以上。
勞動中,該犯能夠積極參加勞動,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保持勞動現場衛生整潔,按時完成各項勞動任務。
綜上所述,該犯在服刑期間,認罪悔罪,服從管理,遵守監規紀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時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學習和各項勞動,完成勞動任務,截止到2025年6月份,該犯考核積分1986.3分,表揚獎勵3個。該犯有民事賠償49047元未履行。該犯死刑緩期執行期已滿二年,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期間無故意犯罪行為,確有悔改表現。
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建議對罪犯張開發予以減為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特提請裁定。
此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公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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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