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案件的立案標準
執行案件的立案標準
為方便當事人訴訟,提高人民法院立案審查的工作效率,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現將執行案件立案條件公布如下:
一、根據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人民法院負責執行下列生效的法律文書:
1、人民法院民事(含刑事附帶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
2、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
3、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有關規定作出的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裁定;
4、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于追繳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5、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其效力的外國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6、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二、申請執行應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執行書: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了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由申請執行人簽字或蓋章。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要求原承辦人或者承辦庭注明法律文書生效的具體日期,經辦人簽名并加蓋庭章。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自然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原件同時提交復印件;被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由申請人提交被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人或被申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4 、如申請人不能來院申請執行,需委托代理人為其申請執行的,授權委托書須寫明是一般代理還是特別授權,如是特別授權應注明授權項目。
5、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
6、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或證件。
三、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明仲裁裁決書已生效的證明或經仲裁機構證實仲裁裁決書已送達的送達回證。
四、委托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寫明委托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如需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有委托人的特別授權。
五、 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執行需滿足下列條件:
1、申請和移送執行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
2、申請執行人是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
3、申請執行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4、申請執行的法律文書有給付內容,且執行標的和被執行人明確;
5、義務人在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
6、屬于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
六、人民法院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應當在當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后七日內審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