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監督案件指南
執行監督案件指南
一、什么是執行監督案件?
執行監督,是指對執行實施、執行審查等各類執行案件進行監督審查的執行救濟制度,包括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進行執行監督和本院自行啟動執行監督。
二、申訴人申請執行監督,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申訴人申請執行監督,應當同時提交下列申訴材料:
(一)申訴人的身份證明;
(二)申訴書或者執行監督申請書,載明具體的申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三)相關的法律文書及相應的證據清單和材料;
(四)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和聯系方式。
三、符合什么條件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進行監督?
申訴人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立案監督:
(一)不服執行異議裁定,因不能歸責于申訴人的事由而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執行復議或者提起執行異議訴訟的;
(二)不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執行復議裁定提出申訴的;
(三)認為2008年4月1日之前的執行行為錯誤提出申訴的;
(四)反映執行行為違法又無其他法定執行救濟程序提出申訴的;
(五)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應當立案監督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立案監督:
(一)上級法院指令監督的;
(二)同級檢察機關提出民事執行監督檢察建議的;
(三)經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后決定監督的。
四、哪些案件不屬于執行監督的范圍?
申訴人的申訴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監督,分別處理:
(一)申訴人不是案件當事人且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的,告知其不具備申訴主體資格;
(二)可以依法提出執行申請、執行異議、執行復議、執行異議訴訟或者可以依照其他法定程序予以救濟的,告知其另循法定途徑解決;
(三)已經執行監督程序審查駁回申訴或者準許撤回申訴,就同一申訴事項向同一法院再次申訴的,告知其不予立案;
(四)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請復議、提起異議訴訟又無正當理由的,告知其不予立案;
(五)對執行依據包括判決、裁定、調解書、公證債權文書、仲裁裁決等不服的,告知其循審判監督或者公證、仲裁司法審查程序處理;
(六)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不服的,告知其可以重新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對駁回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告知其不屬于執行監督的范圍;
(八)對提級執行、指定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告知其不屬于執行監督的范圍;
(九)對拘留、罰款、限制出境等民事強制措施不服的,告知其不屬于執行監督的范圍;
(十)對執行爭議協調決定、案件請示及其復函以及法院內部的其他通知、決定、批復等函件不服的,告知其不屬于執行監督的范圍;
(十一)要求追究執行人員違法違紀責任的,告知其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
(十二)其他不予立案的情形,依照執行申訴信訪流程辦理。
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執行監督案件受理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訴人駁回申訴申請。
五、執行監督期間,原執行案件是否停止執行?
執行監督審查期間,不停止執行。
申訴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暫緩執行,可以根據案件情況決定是否暫緩執行;對方當事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決定暫緩執行或者繼續執行,應當書面通知執行法院。
上級法院認為原執行案件可能錯誤、將來難以執行回轉,經分管院長批準,可以書面通知執行法院維持執行現狀。
經本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后決定立案監督的,可以裁定中止執行案件。
六、執行監督案件的處理結果有哪些?
申訴請求糾正原案裁定或者其他執行行為,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作出執行監督結論:
(一)申訴請求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訴請求;
(二)屬中級法院應當立案監督而未立案監督的,發函指令中級法院立案監督,同時書面通知申訴人;
(三)原案裁定或者申訴請求糾正的其他執行行為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但處理結果并無不當、申訴請求不能成立的,糾正認定的事實或者適用的法律,裁定駁回申訴請求;
(四)原案裁定或者申訴請求糾正的其他執行行為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申訴請求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發函責令執行法院限期改正,或者裁定撤銷、變更原案裁定或者申訴請求糾正的其他執行行為;
(五)原案裁定或者申訴請求糾正的其他執行行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在查清事實后撤銷原案裁定或者申訴請求糾正的其他執行行為、作出相應裁定;但基本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且為下級法院作出的,可以裁定撤銷原案裁定或者申訴請求糾正的其他執行行為、發回下級法院重新審查;
(六)原案裁定或者申訴請求糾正的其他執行行為遺漏請求事項或者適用程序錯誤的,撤銷原案裁定或者申訴請求糾正的其他執行行為、發回下級法院重新審查;屬于本院自行監督的,撤銷原案裁定或者申訴請求糾正的其他執行行為、重新作出相應的裁定或者執行行為。
執行監督撤銷或者變更執行異議或者復議裁定,執行異議或者復議裁定所維持的執行行為可以撤銷、變更的,應當同時撤銷、變更執行異議或者復議裁定所維持的執行行為。
不服《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執行復議裁定提出申訴而立案監督的,應當以裁定方式作出結論。
執行監督審查期間,執行法院自行糾正執行錯誤的,執行監督案件作結案處理。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申訴而立案監督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
申訴事項超出原案執行裁定范圍的,執行監督中不予審查。
對本院自行監督所作的糾錯執行監督裁定不服,原案為可以提起執行異議、申請復議或者提起執行異議訴訟救濟的,當事人仍享有原案的執行救濟權利;原案裁定為執行復議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訴。
依前款可以對執行監督裁定提起執行異議、申請復議或者提起執行異議訴訟的,應當在執行監督裁定中書面告知當事人。
附:執行監督申請書模板
執行監督申請書
申請人:***
住所地:***市***區
法定代表人:***,該董事長
請求事項:
1、裁定撤銷***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執字第***號執行復議裁定、***市***區人民法院(20XX)執字第***號執行異議裁定;
2、裁定停止或糾正***號執行案件的執行行為。
事實與理由:
一、***
二、***
三、***
綜上所述,請求貴院依法履行執行監督職責,依法糾正有關違法執行行為,依法裁定***法院的***裁定。
此致
山東省人民法院!
申請人: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