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關于被執行人張守海涉嫌拒執犯罪的簡要匯報
被執行人張守海,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戶籍地日照市東港區日照街道大香店村公民。
申請執行人劉淑君,女,1966年5月7日出生,漢族,居民,住日照市東港區秦樓街道海曲東路社區居委18排1號公民。
2009年1月29日,被執行人張守海駕駛車輛載被害人高元興發生交通事故,致高元興當場死亡,張守海也在事故中受傷。后高元興的近親屬劉淑君(高元興之妻)等于2009年3月3日向我院提起民事訴訟,2009年12月30日,我院作出一審判決,后張守海所駕車輛的登記車主上訴,2010年9月15日中院終審進行了部分改判,根據一審二審的生效判決,張守海應向劉淑君等賠償各項經濟損失連同訴訟費合計236 228.75元。判后張守海未主動履行,我院先后于2011年及2019年立案執行和恢復執行,但張守海始終逃避執行,案件未執行到位。我院也未查扣到其有價值的財產或線索,被執行人被列入失信并限高。
2020年9月,我院對張守海的財產狀況進行復查時,查明被告人張守海名下有車輛等財產,后我院將其二婚妻子康金桃一并列入財產查詢范圍時,案情出現轉機,我院查明2015年間,張守海與其妻子康金桃二人多次共同出借款項25萬元給秦超賺取年24%的利息。因秦超未按時還款,康金桃訴至東港法院,后經執行,已于2018年9月執行到位15萬元,扣除執行費后,余款147650元由康金桃從東港法院支取。2017年時,張守海曾到東港法院起訴康金桃離婚,離婚案件開庭時二人均確認上述款項為夫妻共同財產。張守海收到該款之后,并未用于清償債務。
除上述財產外,我院還查明,2009年交通事故發生時,張守海本人也在事故中嚴重受傷,其傷情應構成傷殘,其可通過訴訟要求對方車輛的保險公司進行賠償,以該賠償款履行義務,但迄今為止,經事故對方多次催促,其故意不向對方車輛保險公司主張權利,甚至在已提起訴訟時故意不到庭,案件被按撤訴處理,致申請執行人也無法從該渠道獲得賠償,情節較為惡劣。
我院認為,張守海具備履行能力但存在隱匿、轉移財產以逃避執行的事實,致使本院判決裁定長期無法執行。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院即于2020年9月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立案之后,依法訊問了犯罪嫌疑人,提取并固定了相關證據,現案件正在辦理之中,即將偵查終結,公安機關擬于近日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