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平度法院:吳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吳某某有履行能力采取逃避的方式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一)案情簡介
原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與被告吳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平度法院經審理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解除原告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與被告吳某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被告吳某某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騰出占用原告的平度市云峽街9號樓1單元3樓西戶宿舍一套。
因被執行人吳某某未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申請執行人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于200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請執行。因吳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05年6月8日裁定本案中止執行。
執行過程中查明,吳某某原系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職工,于1994年辭職并入職其他公司,1995年實行房改時平度支公司未讓其參與房改。吳某某辭職,職場不順與妻子也離了婚,常年不在平度居住,涉案房屋一直閑置,2011年9月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申請恢復執行。我院于2011年9月29日公告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并于2012年7月2日張貼公告,責令被執行人吳某某于2012年7月22日前遷出涉案房屋。因仍找不到吳某某,房屋內物品不明,房屋騰遷陷入僵局。
2018年2月9日,執行人員獲悉吳某某回家過年,到吳某某家找到吳某某告知其拒不履行的后果。吳某某非但不履行義務,反而又向涉案房屋內拉入家具,安排他人在屋內居住。執行人員又多次限其遷出房屋,吳某某直接變更電話號碼與執行人員玩起失蹤。因其行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平度法院于2018年7月將相關材料移交公安部門,公安部門于2019年1月將吳某某抓獲。其親屬將房屋騰空并找到申請執行人,要求申請執行人出具諒解書。至此,一起長達十五年的積案執結。
(二)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吳某某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騰出房屋的義務,有能力履行卻采取逃避的方式規避執行,最終觸犯刑法規定構成犯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后,才主動履行,悔之晚矣。法院依法追究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刑事責任,促使被執行人履行了義務,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