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侯承榮拒不執行判決案
——鉆“法律空子”,挪用保全賬戶資金,拒不履行判決義務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基本案情:張丕金因民間借貸糾紛將夏津縣榮泉煤炭購銷有限公司、侯承榮等人訴至夏津縣人民法院,本院于2018年3月24日作出(2018)魯1427民初9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夏津縣榮泉煤炭購銷有限公司、侯承榮、梁峰、劉臣之償還張丕金借款本金1972000元及利息;二、夏津縣榮泉煤炭購銷有限公司、侯承榮、梁峰、劉臣之給付原告張丕金保險費損失6900元。夏津縣榮泉煤炭購銷有限公司、侯承榮、梁峰不服提起上訴,德州中級人民法院(2018)魯14民終330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因夏津縣榮泉煤炭購銷有限公司、侯承榮等人未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張丕金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院立案執行后,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被執行人侯承榮收到前述法律文書侯,未到庭報告財產。
執行中,本院查明張丕金在訴訟前申請保全查封了夏津縣榮泉煤炭購銷有限公司的公司賬戶采取凍結措施,本院并告知該公司法人侯承榮,該賬戶已被法院凍結,賬戶內的款項未經法院準許不得支取,不準挪作他用。一審判決后,侯承榮等人提起上訴,二審期間保全期限已至,張丕金未申請繼續查封,侯承榮未經本院允許,將該公司賬戶內接收到的保證金196000元私自轉賬到案外人龐林華賬戶中,本院向侯承榮釋明,稱該款用于償還欠賬,拒不交回。因侯承榮未報告財產且拒不履行判決義務,本院分別于2019年6月25日和7月10日對其司法拘留,侯承榮依然未履行判決義務,亦未報告財產及一年內財產變動情況。
2019年12月21日,本院再次對被執行人侯承榮再次下達報告財產令,侯承榮仍未在法定期限內報告財產及一年內財產變動情況。
據此,本院認為侯承榮的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故依法移送夏津縣公安局對侯承榮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進行立案偵查,追究侯承榮的刑事責任。
夏津縣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6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2020年5月29日,侯承榮之子侯文凱與張丕金達成執行和解,并履行了一部分,張丕金出具諒解書表示諒解。本院于2020年6月9日作出(2020)魯1427刑初61號刑事判決書,判決侯承榮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該刑事判決書已經生效。
典型意義:夏津縣榮泉煤炭購銷有限公司系侯承榮個人獨資企業,其賬戶已經被保全查封,本院已告知侯承榮查封情況,且侯承榮亦明知該公司賬戶會收取到國電聊城電廠退回的保證金,保證金退回前述賬戶后,因侯承榮等人上訴而保全過期,張丕金未能及時申請續封,導致侯承榮利用法律空子將錢款轉移。執行中,多次和侯承榮進行溝通,均已各種借口拒不履行生效判決,亦未能交回已轉移錢款。本院對其進行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本院兩次要求其報告財產,均未報告,據此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本院聯合檢察院和雙方當事人進行了溝通,未能取得有效效果。直至開庭前期,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了協商,又分別和雙方進行溝通,侯承榮家屬代替其交納已經轉移資金并達成執行和解,申請執行人予以諒解。
案例編寫人:于文平
德州市夏津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