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王某拒不返還賠償金案
2013年9月13日,王某的母親孫某英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王某共得到肇事者賠償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410000余元。王某的同母異父的哥哥、姐姐王某榮等四人從黑龍江趕來,要求分割其母親死亡賠償金等,王某拒絕。因此,形成訴訟。2014年7月28日,茌平縣人民法院作出(2014)茌民一初字第158號民事判決書,判令王某應予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給王某榮、王某美、王某俊、王某國死亡賠償金200000元。該案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返還義務。
進入執行程序后,因王某拒不報告財產,依法對其實施司法拘留15天。后查明王某將其在中國平安人壽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保險費5萬元,提出,拒不交至法院。繼續調查,依法扣留、提取其在茌平縣溫陳街道辦事處的拆遷補償款170000余元。
王某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履行返還義務,可從輕處罰。案經茌平縣人民法院審理,以王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拘役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