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盛某寶拒不騰空樓房案
2012年8月20日,茌平縣人民法院作出(2012)茌民一初字第ll53號判決書,判決盛某寶償還張某借款本金及利息總計16萬元。判決生效后,盛某寶未履行法院判決。2013年6月15日,茌平縣人民法院向盛某寶送達(2012)茌執字第602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拍賣盛某寶名下康安苑小區12號樓東三單元三層西戶及2號儲藏室。2014年7月9日,盛某寶因拒不履行判決義務被司法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11日,盛某寶與張某簽訂執行和解協議,后盛某寶未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張某向茌平縣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2016年12月13日,茌平縣人民法院再次下達執行裁定書,限盛某寶將其名下康安苑小區的樓房及儲藏室騰空。盛某寶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2017年8月,茌平縣人民法院以盛某寶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送茌平縣公安局。茌平縣公安局對本案予以立案偵查,后盛某寶將房屋騰出并交付執行。2018年2月23日,茌平縣人民法院對該房屋予以司法網絡拍賣,得款60萬元,扣除樓房按揭款后,剩余支付張某。
盛某寶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定的履行義務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盛某寶在開庭審理過程中認罪態度較好,有悔罪表現,且已履行義務,可酌情從輕處罰。盛某寶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